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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時代打假更需“重典”

法治週末記者 趙晨熙

2016年7月, 平湖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破獲一起特大制售假煙案。 這一年, 阿裡大數據助力浙江打掉14億元假貨。

資料圖

“要像治理酒駕一樣來治理假貨!”在近日阿裡巴巴召開的一場小型打假座談會上, 阿裡巴巴首席平臺治理官鄭俊芳向全社會提出了這樣的呼籲, 並希望能夠儘快完善法律法規, 嚴格執法、加重刑罰、加大打擊制假售假的執法力度。

作為阿裡巴巴平臺治理部的首席平臺治理官, 鄭俊芳在2015年年底走馬上任時便被阿裡巴巴董事局主席馬雲授予了“滅絕師太”的花名, 要求她對假貨“出狠手、殺無赦、斬立決”。 但一年多的實際工作卻令鄭俊芳感覺到, 在打擊假貨的道路上, 自己離“滅絕”這個名號還差得很遠。

“不足1%。 ”這是2016年全年, 阿裡巴巴平臺治理部門共認定和處理的4495條制假售假案件線索中最終受到刑事處罰比例的數字。

“截至目前, 通過公開信息能夠確認已經有刑事判決結果的僅有33例。 ”這一資料令鄭俊芳很失望, “即使再打兩年, 再打五年, 案子數比這個翻番, 可能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制假售假的問題。 ”

業內專家也指出, 現行法律規定對制假售假的處罰力度過低, 執法機關對案件定性難、定量難……種種情況都造成當前法律對制假售假行為打擊力度的不足, 要根治制假售假問題, 需改善立法, 加大懲罰力度, 讓制假售假者付出應有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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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線下難打絕

近年來, 阿裡巴巴一直在向外界傳遞出“堅持打假”的態度, 馬雲也多次在公開場合反復強調, 只要是集團與打假的會議, 他一律參加, “阿裡巴巴對打假的投入將不設上限”。

建立一支擁有2000人的專業隊伍,

每年投入超過10億元, 利用最先進的技術和資料模型對制假售假進行主動防控, 一旦發現假貨商品隨時下架或關閉相關網店, 其效率高達每秒可分析資料1億次。 從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底, 阿裡巴巴共撤下3.8億個商品頁面、關閉18萬間違規店鋪和675家運營機構。

2017年1月, 阿裡巴巴正式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起訴一家曾出售假施華洛世奇手錶的淘寶網店, 索賠140萬元人民幣, 這也成為了國內首例電商平臺起訴平臺售假店主的案例。

儘管打假取得了一定成績, 但阿裡巴巴卻遭遇一個尷尬的現實, 在不少消費者眼中, 淘寶依然被視為“假貨的營房”;阿裡巴巴也曾於2008年和2016年先後兩次被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列入假貨氾濫的“惡名市場”(Notorious market)。

對此, 馬雲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坦陳, “假貨不是淘寶造成的, 但淘寶註定要背負這種委屈。 阿裡只能認下它並抓緊努力去解決它”。

鄭俊芳也指出, 阿裡巴巴可以盡力將假貨隔絕在平臺之外, 但無法阻止制假售假線上下的氾濫和平臺間的流竄。 這些假貨未能登錄電商平臺, 但線上下實際存在著, 假貨源頭不除, 無論線上線下都將深受其害。

北京秀水街市場、武漢漢正街品牌服飾批發中心、郴州馬家坪市場停車場、廣州國大鞋城、深圳明通數碼城、蘇州常熟服飾城、杭州四季青自由港休閒服飾城、莆田安富電商城、泉州石獅服裝城……這是一張阿裡巴巴製作的線下“假貨地圖”。 對於這些“榜上有名”的地區,

阿裡巴巴曾多次派團隊進行過市場走訪調研, 最終結果顯示, 這些市場上的假貨多年來一直在源源不斷地向各地中小型賣場以及電商平臺等輸送。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王新在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表示, 網路時代下, 電商平臺的迅速發展再加之微商等新型網路購物模式的出現, 都使得假貨有了更大的銷售管道, 在一定程度上擴散了假貨的傳播力。 “網路購物的日益興起使得假貨已經形成了線下與線上結合的銷售鏈, 在增加打擊難度的同時也凸顯了加大懲治的必要性。 ”王新認為, 除了要加大電商平臺的打假責任, 提高監管力度, 呼籲消費者抵制知假買假等行為外, 加大法律的懲治力度來打擊源頭的制假售假者, 更是重中之重。

2

一本“難念的經”

2016年,中國政法大學聯合政府部門共同發佈的《中國誠信建設狀況研究報告》顯示,我國企業每年因不誠信導致的經濟損失高達6000億元人民幣。因此,不只電商平臺,打假對於很多企業來說都是一本“難念的經”。

國內知名運動品牌安踏曾經與一名在網上售賣假冒安踏運動鞋的劉某某“交鋒”過三次,但最終結果並不盡如人意。

2011年,安踏集團發現劉某某在網上大量售賣假冒安踏運動鞋,在進行一段時間的追蹤後,2011年年底,安踏集團配合執法部門查處了其在福建泉州晉江的售假窩點。但由於當時現場僅查獲了兩百餘雙假鞋,實際數額不足5萬元現行入刑點,公安機關最終只能當場沒收了假鞋和售假電腦設備。

2012年夏天,安踏再次發現劉某某繼續在網上售賣假鞋,並查到了其在江西豐城一商鋪中的售假窩點。但質檢部門和公安機關最終在現場僅查獲50多雙假鞋,只能再次沒收其售假的電腦設備,由質檢部門對其進行罰款。

2013年年底,安踏查到了劉某某在江西高安的制售假鞋工廠和倉庫,這次現場查獲6000多雙假鞋和相應制假設備,劉某某也因此被刑事拘留並移交司法。

然而,最終的審判結果卻令安踏集團“大失所望”,劉某某最終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緩期3年執行,並處罰金250萬元,一天牢未坐。據安踏集團的調查,目前,劉某某仍在從事制售假鞋的生意,只是不再假冒安踏品牌了。

安踏集團提供的上述案例可謂是當前國內打假困局的一個典型縮影,由於企業沒有執法權,只能發現問題、下架商品、向執法機關報送線索,然後等待處理。而現行法律規定存在的一些過時、過寬等缺陷,卻造成了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對制售假者的立案難、罰款低和判刑難的現狀。

這不僅使得像阿裡巴巴、安踏這樣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打假的企業成果收效甚微,過低的違法成本更是令制假售假者們有恃無恐,屢屢“重操舊業”。

2015年9月,阿裡巴巴曾提供線索並聯合廣州公安打掉了一個制售假LV的案件,現場抓捕20人,檢察院提交訴訟5人。然而,最終由於無法證實工人的主觀故意,工人被釋放。2016年,當阿裡再次和廣州公安配合打掉另一個制假窩點時卻發現,現場抓捕的7名工人中,有5人就是2015年9月被抓捕的制假售假人員。

“如果不能加重刑罰,打假工作就像個‘篩子’,最終只會造成違法犯罪的人笑死、痛恨假貨的人急死、執法辦案人員累死、消費者哭死的局面。”鄭俊芳強調,這也是阿裡巴巴之所以要公開呼籲像“酒駕入刑”一樣來加大對制假售假懲處力度的原因。

有統計資料顯示,自2011年5月1日醉駕入刑正式立法以來,5年多的時間裡,因醉駕引發的交通事故已平均下降18%。“打假也需要像治理酒駕這樣明確的法律信號,需要這樣的力度和共識。”鄭俊芳說。

3

法律該改一改了

阿裡巴巴“對制假售假者加重刑罰”的呼籲一經發出,不僅得到了網友們的強烈關注和支持,不少法學家也給予了積極回饋。

“制假售假不僅會對消費者和企業產生巨大影響,對中國製造和中國的商業環境發展而言更是致命的。”3月1日,王新參加了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主辦的“懲治制假售假行為法律對策研討會”。在當天的會議上,來自浙大、北大、清華、華政等高校的專家學者一致認為當前我國針對制假售假的相關立法已經嚴重滯後,導致犯罪成本和懲罰過低,應完善立法,對制假售假者加重懲處力度。

當前現行法律框架中對於假貨的規定其實並不算少,刑法、產品品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多部法律對打假都有涉及,但王新坦言,幾部法律的共同問題是,條文多年不變,懲處力度太小,對造假者的震懾力不夠。

王新以刑法中“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為例稱,作為打假的基礎性罪名,至今卻仍沿用1997年的規定,銷售金額要達到5萬元以上,才能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售假已開始從線下轉到線上,20年來制假售假犯罪方式及特點均已產生很大變化,陳舊的法規只會給犯罪分子可趁之機。”

對此,王新指出,在降低入刑標準的同時,定罪標準也應從銷售金額一元化向多元化轉變,除銷售金額外,還應考慮銷售件數等,並且實際中發現的類似分散貨源等情況,不論是否為現場查獲,都應一併納入入刑條件。

制假售假的根源在於逐利。王新強調,打擊制假售假的關鍵就要觸其痛處,因此,對於制假售假的經濟處罰也亟待加強。

當前我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所處罰金是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或沒收財產;產品品質法中對制售假冒偽劣行為處以沒收違法產品,並處以貨值3倍以下罰款。但這樣的規定與很多國家相比都顯得過於“仁慈”。以美國為例,制假售假初犯者將面臨10年以上的監禁,重犯者將面臨20年以上監禁和500萬美元的罰款,對公司的處罰更是高達1500萬美元。

“現行法律將對制假售假者的經濟處罰限定在了相對較低的區間。”王新建議,針對制假售假應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令其“傾家蕩產”,根據犯罪情節,是否累犯等也可加大懲罰金額。

緩刑適用過多是實際打假中飽受詬病的另一大問題,除上述安踏集團的案例外,阿裡巴巴2016年打假已有判決結果的33件制假售假案件中,涉案的47人中判緩刑的有37人,比例高達79%。

王新直言,由於當前我國法律中只單純認定銷售金額,因此不少制假售假者依照金額標準所獲刑期較低,再加之這些犯罪人員如有積極退贓、繳納罰款等表現,就有可能在審判中被適用緩刑。

但從實際來看,相對寬容的刑罰反而縱容了制假售假者的再犯,因此他建議,對於制假售假,應當嚴格慎用甚至禁止緩刑的適用,加大威懾力。此外,目前刑法中“從業禁止”的處罰是3年至5年,對累犯的制售假者,應考慮終身禁止從業。

除加大懲罰力度外,在證據舉證方面,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龍宗智認為,除了要鼓勵受害企業、民間人士以及專業打假機構配合執法機關搜集打假證據外,也應在司法實踐中善用舉證責任倒置,“比如,有些制假售假者以實際交易多為刷單為由企圖減輕處罰,這就應該由被告提供證據或線索”。

打假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阮方民建議,各大電商應成立打假商業聯盟,採取統一的打假標準,避免因阿裡打假過嚴,導致售假者逃到其他電商平臺。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余淩雲也表示,打假不能只靠公安一家來做,也不能只在特定區域嚴打,而是要推動打假主體多元化、治理範圍全覆蓋。他希望中央有關部門來牽頭部署打假相關工作,提高全社會共同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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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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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難念的經”

2016年,中國政法大學聯合政府部門共同發佈的《中國誠信建設狀況研究報告》顯示,我國企業每年因不誠信導致的經濟損失高達6000億元人民幣。因此,不只電商平臺,打假對於很多企業來說都是一本“難念的經”。

國內知名運動品牌安踏曾經與一名在網上售賣假冒安踏運動鞋的劉某某“交鋒”過三次,但最終結果並不盡如人意。

2011年,安踏集團發現劉某某在網上大量售賣假冒安踏運動鞋,在進行一段時間的追蹤後,2011年年底,安踏集團配合執法部門查處了其在福建泉州晉江的售假窩點。但由於當時現場僅查獲了兩百餘雙假鞋,實際數額不足5萬元現行入刑點,公安機關最終只能當場沒收了假鞋和售假電腦設備。

2012年夏天,安踏再次發現劉某某繼續在網上售賣假鞋,並查到了其在江西豐城一商鋪中的售假窩點。但質檢部門和公安機關最終在現場僅查獲50多雙假鞋,只能再次沒收其售假的電腦設備,由質檢部門對其進行罰款。

2013年年底,安踏查到了劉某某在江西高安的制售假鞋工廠和倉庫,這次現場查獲6000多雙假鞋和相應制假設備,劉某某也因此被刑事拘留並移交司法。

然而,最終的審判結果卻令安踏集團“大失所望”,劉某某最終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緩期3年執行,並處罰金250萬元,一天牢未坐。據安踏集團的調查,目前,劉某某仍在從事制售假鞋的生意,只是不再假冒安踏品牌了。

安踏集團提供的上述案例可謂是當前國內打假困局的一個典型縮影,由於企業沒有執法權,只能發現問題、下架商品、向執法機關報送線索,然後等待處理。而現行法律規定存在的一些過時、過寬等缺陷,卻造成了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對制售假者的立案難、罰款低和判刑難的現狀。

這不僅使得像阿裡巴巴、安踏這樣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打假的企業成果收效甚微,過低的違法成本更是令制假售假者們有恃無恐,屢屢“重操舊業”。

2015年9月,阿裡巴巴曾提供線索並聯合廣州公安打掉了一個制售假LV的案件,現場抓捕20人,檢察院提交訴訟5人。然而,最終由於無法證實工人的主觀故意,工人被釋放。2016年,當阿裡再次和廣州公安配合打掉另一個制假窩點時卻發現,現場抓捕的7名工人中,有5人就是2015年9月被抓捕的制假售假人員。

“如果不能加重刑罰,打假工作就像個‘篩子’,最終只會造成違法犯罪的人笑死、痛恨假貨的人急死、執法辦案人員累死、消費者哭死的局面。”鄭俊芳強調,這也是阿裡巴巴之所以要公開呼籲像“酒駕入刑”一樣來加大對制假售假懲處力度的原因。

有統計資料顯示,自2011年5月1日醉駕入刑正式立法以來,5年多的時間裡,因醉駕引發的交通事故已平均下降18%。“打假也需要像治理酒駕這樣明確的法律信號,需要這樣的力度和共識。”鄭俊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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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該改一改了

阿裡巴巴“對制假售假者加重刑罰”的呼籲一經發出,不僅得到了網友們的強烈關注和支持,不少法學家也給予了積極回饋。

“制假售假不僅會對消費者和企業產生巨大影響,對中國製造和中國的商業環境發展而言更是致命的。”3月1日,王新參加了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主辦的“懲治制假售假行為法律對策研討會”。在當天的會議上,來自浙大、北大、清華、華政等高校的專家學者一致認為當前我國針對制假售假的相關立法已經嚴重滯後,導致犯罪成本和懲罰過低,應完善立法,對制假售假者加重懲處力度。

當前現行法律框架中對於假貨的規定其實並不算少,刑法、產品品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多部法律對打假都有涉及,但王新坦言,幾部法律的共同問題是,條文多年不變,懲處力度太小,對造假者的震懾力不夠。

王新以刑法中“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為例稱,作為打假的基礎性罪名,至今卻仍沿用1997年的規定,銷售金額要達到5萬元以上,才能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售假已開始從線下轉到線上,20年來制假售假犯罪方式及特點均已產生很大變化,陳舊的法規只會給犯罪分子可趁之機。”

對此,王新指出,在降低入刑標準的同時,定罪標準也應從銷售金額一元化向多元化轉變,除銷售金額外,還應考慮銷售件數等,並且實際中發現的類似分散貨源等情況,不論是否為現場查獲,都應一併納入入刑條件。

制假售假的根源在於逐利。王新強調,打擊制假售假的關鍵就要觸其痛處,因此,對於制假售假的經濟處罰也亟待加強。

當前我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所處罰金是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或沒收財產;產品品質法中對制售假冒偽劣行為處以沒收違法產品,並處以貨值3倍以下罰款。但這樣的規定與很多國家相比都顯得過於“仁慈”。以美國為例,制假售假初犯者將面臨10年以上的監禁,重犯者將面臨20年以上監禁和500萬美元的罰款,對公司的處罰更是高達1500萬美元。

“現行法律將對制假售假者的經濟處罰限定在了相對較低的區間。”王新建議,針對制假售假應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令其“傾家蕩產”,根據犯罪情節,是否累犯等也可加大懲罰金額。

緩刑適用過多是實際打假中飽受詬病的另一大問題,除上述安踏集團的案例外,阿裡巴巴2016年打假已有判決結果的33件制假售假案件中,涉案的47人中判緩刑的有37人,比例高達79%。

王新直言,由於當前我國法律中只單純認定銷售金額,因此不少制假售假者依照金額標準所獲刑期較低,再加之這些犯罪人員如有積極退贓、繳納罰款等表現,就有可能在審判中被適用緩刑。

但從實際來看,相對寬容的刑罰反而縱容了制假售假者的再犯,因此他建議,對於制假售假,應當嚴格慎用甚至禁止緩刑的適用,加大威懾力。此外,目前刑法中“從業禁止”的處罰是3年至5年,對累犯的制售假者,應考慮終身禁止從業。

除加大懲罰力度外,在證據舉證方面,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龍宗智認為,除了要鼓勵受害企業、民間人士以及專業打假機構配合執法機關搜集打假證據外,也應在司法實踐中善用舉證責任倒置,“比如,有些制假售假者以實際交易多為刷單為由企圖減輕處罰,這就應該由被告提供證據或線索”。

打假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阮方民建議,各大電商應成立打假商業聯盟,採取統一的打假標準,避免因阿裡打假過嚴,導致售假者逃到其他電商平臺。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余淩雲也表示,打假不能只靠公安一家來做,也不能只在特定區域嚴打,而是要推動打假主體多元化、治理範圍全覆蓋。他希望中央有關部門來牽頭部署打假相關工作,提高全社會共同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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