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農村牧區土地草原所有權承包權 經營權分置辦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辦法規定, 農牧民集體是土地草原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 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 要充分維護農牧民集體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各項權能, 發揮土地草原集體所有的優勢和作用。 農牧民集體有權依法發包集體土地草原,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有權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等特殊情形依法調整承包土地草原;有權對承包農牧戶和經營主體使用承包土地草原進行監督, 並採取措施防止和糾正長期拋荒土地、毀損土地草原、非法改變土地草原用途等行為。
農村牧區集體土地草原由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牧民家庭承包, 不論經營權如何流轉, 集體土地草原承包權都屬於農牧民家庭。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牧民家庭的土地草原承包地位, 都不能非法剝奪和限制農牧戶的土地草原承包權。 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 要充分維護承包農牧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土地草原等各項權能。 承包農牧戶有權佔有、使用承包土地草原, 依法依規建設必要的農牧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
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
要依法維護經營主體從事農牧業生產所需的各項權利,
使土地草原資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
經營主體有權使用流轉土地草原自主從事農牧業生產經營並獲得相應收益,
經承包農牧戶同意,
可依法依規改良土壤、提升地力,
修復草原、增強產草能力等,
建設農牧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
並依照流轉合同約定獲得合理補償;有權在流轉合同到期後按照同等條件優先續租承包土地草原。經營主體再流轉土地草原經營權或依法依規設定抵押,須經承包農牧戶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並向農牧民集體書面備案。流轉土地草原被徵收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等應按照流轉合同約定確定其歸屬。承包農牧戶流轉出土地草原經營權的,不應妨礙經營主體行使合法權利。加強對土地草原經營權的保護,引導土地草原經營權流向種田能手、養殖大戶以及家庭農牧場、農牧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支持新型經營主體提升地力、改善農牧業生產條件、依法依規開展土地草原經營權抵押融資。
農牧戶享有承包經營權是集體所有的具體實現形式,在土地草原流轉中,農牧戶承包經營權派生出土地草原經營權。支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農牧民集體依法依規行使集體所有權、監督承包農牧戶和經營主體規範利用土地草原等的具體方式。鼓勵在理論上深入研究農牧民集體和承包農牧戶在承包土地草原上、承包農牧戶和經營主體在土地草原流轉中的權利邊界及相互權利關係等問題。通過實踐探索和理論創新,逐步完善“三權”關係,為實施“三權分置”提供有力支撐。
農牧戶享有承包經營權是集體所有的具體實現形式,在土地草原流轉中,農牧戶承包經營權派生出土地草原經營權。支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農牧民集體依法依規行使集體所有權、監督承包農牧戶和經營主體規範利用土地草原等的具體方式。鼓勵在理論上深入研究農牧民集體和承包農牧戶在承包土地草原上、承包農牧戶和經營主體在土地草原流轉中的權利邊界及相互權利關係等問題。通過實踐探索和理論創新,逐步完善“三權”關係,為實施“三權分置”提供有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