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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視工作條例“3.0版”出爐!5大方面修改背後有深意

14日,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正式發佈。 這是繼2009年7月發佈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和2015年8月修訂發佈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之後,

第三部修訂的巡視工作條例。

此次條例修訂吸收了近年來巡視工作最新實踐、理論和制度創新成果。 巡視工作條例“3.0版”有哪些重要修改?背後有何深意?

“增、補、調”5大方面內容

6月21日, 隨著十八屆中央第十二輪巡視回饋的結束, 十八屆中央巡視如期完成對省區市地方、中央和國家機關、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中央金融單位和中管高校的巡視全覆蓋, 實現了黨的歷史上首次一屆任期內中央巡視全覆蓋。 此前4月底, 各省區市也實現了一屆黨委任期巡視全覆蓋。

黨的十八大以來, 巡視作為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 不斷向縱深發展, 發揮了尖兵和利劍作用, 對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具有戰略、戰術雙重意義。

山西系統性、塌方式腐敗, 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 四川南充和遼寧拉票賄選案等重大問題線索都是巡視發現的。 中央紀委立案審查的中管幹部案件中, 超過60%的問題線索來自於巡視。 根據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 各地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廳局級幹部1225人, 縣處級幹部8684人……

在巡視全覆蓋之後, 最新版的巡視工作條例發佈施行具有重要意義。

中央紀委秘書長、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楊曉超介紹, 這次修改對原條例進行了“增、補、調”, 即:增加有關新要求、補充有關新內容、調整有關新條款。 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根據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 明確政治巡視定位。 二是根據中央新要求, 明確一屆任期內巡視全覆蓋任務。

三是根據黨內監督條例規定, 明確巡視監督內容。 四是根據實踐發展需要, 明確中央和國家機關巡視。 五是根據全面從嚴治党向基層延伸的要求, 明確市縣巡察制度。 ”

把政治巡視高舉起來

細心的人可能會發現, 上個月的最後一輪中央巡視回饋, 中央巡視組在給被巡視的29所中管高校黨委、4個“回頭看”省區、4家“機動式”巡視單位開出的“問題清單”中, 第一條均是“‘四個意識’不夠強”或“‘四個意識’不強”。 這正充分體現了政治巡視的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 隨著巡視實踐的不斷發展, 巡視的定位越來越清晰, 方向越來越明確, 站位也越來越高。

2015年10月召開的中央巡視工作動員部署會議明確提出, 巡視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巡視,

是政治巡視不是業務巡視。 從2016年開始, “把政治巡視的要求高舉起來”“堅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視”, 成為後幾輪中央巡視的鮮明主題。

新條例明確規定, 巡視工作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 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 堅定不移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要“深化政治巡視, 聚焦堅持党的領導、加強党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 發現問題、形成震懾, 推動改革、促進發展, 確保党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政治巡視是十八屆中央巡視工作重大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 把政治巡視要求寫入條例,

是這次修改工作的重點和亮點。 ”楊曉超說。

明確巡視全覆蓋任務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 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 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 巡視全覆蓋的目標首次在黨的中央全會上提出。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明確提出,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 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首次在黨內法規中對巡視全覆蓋提出硬要求。

從2013年5月第一輪巡視正式啟動, 到2017年6月最後一輪巡視回饋結束, 十八屆黨中央共開展12輪巡視, 共派出中央巡視組160個組次, 對277個地方、單位黨組織進行了巡視, 如期實現了一屆任期內中央巡視全覆蓋目標。

同時,截至4月底,各省區市黨委也已順利完成8362個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任務,實現了一屆黨委任期巡視全覆蓋。

按照“實踐探索在前、提煉歸納在後”的要求,新條例對巡視全覆蓋的內涵做了明確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這是認真總結巡視全覆蓋的實踐經驗,同時也吸收了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的重要成果,做到了黨內法規的銜接順暢。

豐富巡視監督內容

巡視監督要聚焦什麼問題?隨著巡視實踐的發展,認識也不斷深化。

以中央巡視為例,從第一輪巡視聚焦作風、貪腐、政治紀律和選人用人等問題的“四個著力”,到第三輪巡視增加對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兩個責任”和組織紀律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到第九輪巡視後堅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視,巡視監督的內容也不斷擴展。

同時,截至4月底,各省區市黨委也已順利完成8362個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任務,實現了一屆黨委任期巡視全覆蓋。

按照“實踐探索在前、提煉歸納在後”的要求,新條例對巡視全覆蓋的內涵做了明確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這是認真總結巡視全覆蓋的實踐經驗,同時也吸收了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的重要成果,做到了黨內法規的銜接順暢。

豐富巡視監督內容

巡視監督要聚焦什麼問題?隨著巡視實踐的發展,認識也不斷深化。

以中央巡視為例,從第一輪巡視聚焦作風、貪腐、政治紀律和選人用人等問題的“四個著力”,到第三輪巡視增加對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兩個責任”和組織紀律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到第九輪巡視後堅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視,巡視監督的內容也不斷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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