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Labor110汪銀萍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傾向于保護勞動者已是眾所周的事, 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 很多用人單位採取了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 以為這樣便不能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 勞動者便不受《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的保護了。 這種做法, 到底是否確實可行呢?
首先,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勞動者在職時, 可能不會說什麼, 但是一旦勞動者因為某些原因離職了, 那麼便要開始“秋後算帳”了。 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 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 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這項請求往往會被仲裁委支持。 什麼都還沒發生, 只是因為沒簽勞動合同就要支付這麼多錢,
其次,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購買各項社會保險的義務。 有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是因為不想給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 實則,
一則, 社保繳費基數是年年上漲的, 等到勞動者到了仲裁委要求補繳社保時, 補繳可是按照補繳時的繳費基數來的, 補繳比按時交納花的錢更多, 企業白添一筆冤枉錢;
二則, 如果不給員工購買社保, 那麼勞動者少領取的或未領取的本該由社保機構發放的失業金、生育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有關的所有賠償、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和醫療保險有關的報銷費用, 都需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不繳社保簡直就是揀了芝麻丟了西瓜, 實在不怎麼划算;
三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規定, 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辭職, 且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到那個時候, 就是勞動者“炒了”用人單位反而用人單位還得“賠錢”,
第三,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最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會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根據《勞動合同法》裡第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企業要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必須要有法定理由,否則就是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除了上述之外,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可能被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而之後的調解、開庭、執行,需要花費較大的人力物力,某種程度上還會影響公司的聲譽。不簽勞動合同的這些風險,HR你真的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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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企業可是大大的不利啊。最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會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根據《勞動合同法》裡第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企業要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必須要有法定理由,否則就是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除了上述之外,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可能被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而之後的調解、開庭、執行,需要花費較大的人力物力,某種程度上還會影響公司的聲譽。不簽勞動合同的這些風險,HR你真的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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