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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政協原主席韋麗坤 濫用職權、受賄一審獲刑13年

金羊網訊 記者董柳報導:廣東陽江市政協原主席韋麗坤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近日被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 據法院查明, 韋麗坤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人民幣431.8605萬元, 非法收受或向他人索要財物合計人民幣560萬元、港幣73萬元。

韋麗坤, 女, 1954年12月出生于廣東省高州縣, 研究生, 原政協陽江市第六屆委員會主席、黨組書記。

湛江中院一審查明, 被告人韋麗坤在擔任陽江市陽東縣委書記、陽江市副市長、政協主席期間, 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 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431.8605萬元。

此外, 韋麗坤在擔任陽江市陽東縣委書記、陽江市副市長、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以及政協陽江市第六屆委員會主席期間, 利用職務之便, 非法收受吳某、楊某、馮某、莫某等17人財物, 利用職務便利向某進、黃某索要財物, 合計人民幣560萬元、港幣73萬元。 韋麗坤在收受財物前後, 為這些人在職務調整、提拔、承接工程、謀求擔任政協委員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或關照。

湛江中院一審認為, 被告人韋麗坤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還具有索賄情節, 依法應以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對其數罪並罰, 依法對其受賄罪從重處罰。

法院指出, 公訴機關指控韋麗坤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的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所定罪名正確;起訴書指控韋麗坤以陽江市拜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一節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的定性不準確, 予以更正, 韋麗坤的該節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起訴書指控韋麗坤擔任陽江市政協主席期間指使曾某、陳某等人違規降低陽江市拜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案土地“工轉商”過程應當補交地價一節濫用職權行為導致國家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4906.5087萬元的證據不足, 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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