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館和大使館一般稱作使領館, 作為外交機構, 其最大的差異實際上是國際法地位上的巨大差異。 就是說國際法上的地位有很大不同。
相信這是如今地球上任何正常國家都遵照的外交“法律”了。 來看看而這的法律地位的差異。
區別一:接受國的態度對任職影響。
1、必須經接受國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員:使領館館長、武官、特別使團
2、必須履行特殊手續方能開始職務的人員: 使館館長:向接受國遞交國書; 領館館長:由接受國頒發領事證書
區別二:特權與豁免權(重頭戲)。
使館館舍絕對不得侵犯:非經館長同意接受國人員不得進入(包括公務和私務區域例如家裡) 領館館舍是在一定程度內不得侵犯, 也就是說就算使館著火了爆炸了, 館長不讓你進, 你也不能進去滅火。
看第二條, 這就是為什麼要給駐華使館武警站崗
而領館呢, 專供領館工作之用的那部分館舍未經館長許可不得進入, 而館舍的其餘部分不包括經過館長許可, 但是也可能經過其他人員的許可;遇緊急情況時, 如火災和其他災害須迅速採取措施的場合, 可推定領館館長已經同意而採取保護行動。
推定, 這就尷尬了!
領館館舍、設備及其財產在一般情況下應免受徵用。 但在確有必要徵用時, 則可徵用, 然而應給予補償。 這就更尷尬了!
區別三:外交豁免權。
1、大使館的人員出保潔、司機等外, 一般都為外交人員, 享有外交豁免權。 包括司法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轄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 例外情況包括:關於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以私人身份參與繼承案件的訴訟;關於外交代表于公務範圍以外所從事的專業或商業活動引起的訴訟;如外交代表主動提起訴訟,
(2)而領事官員執行職務行為, 不受接受國的司法和行政管轄, 也無相關的作證義務。 但是這豁免權比大使館差遠了。
所以說大使館與領事館時外交級別和國際法地位的完全不同, 這也是國際通行的法律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