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但不知HR朋友們是否發現《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中對必備條款規定的不同之處,
①勞動紀律應當由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進行規定並向員工公示;
②《勞動合同法》明確約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不得另行約定。
而HR在制定勞動合同時應當以《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為框架進行制定, 也可使用地方人社局的勞動合同範本。
下面為大家分享二份在日常諮詢過程中, HR發來的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希望能給各位帶來一些啟發。
第一份:HR發來《協議書》, 協議書約定:
一、乙方自xx年x月x日入職XX部門崗位;
二、甲方從xx年x月x日給乙方補助人民幣4000元;
三、補助款分三個月補齊, 第一個月1300元, 第二個月1300元, 第三個月1400元;
四、乙方自入職之日起必須在甲方工作滿一年, 工作期間要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五、如乙方未滿一年辭工或自動離廠, 甲方將從其工資中扣回此補助款, 如剩餘工資不足, 乙方應如數補齊;
六、本協議如在履行中發生爭議, 可到當地仲裁或司法機關解決;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份:HR發來的《聘任協議》未明確約定工資報酬的支付數額, 只約定按照單位薪酬福利制度及崗位情況發放, 且未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大家看到這兩份協議, 有什麼感想哪?這兩份協議可以算作《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嗎?有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嗎?
關於《協議書》雖然包括雙方的基本資訊,
關於《聘任協議》雖其對工資報酬的約定不是很明確, 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 引發爭議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 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 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
作者經過對2016年天津市全年勞動爭議案件匯總, 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引發的爭議案件占案件總量的7%-8%左右, 主要集中於中小企業、製造業。 有關勞動合同簽訂的問題主要集中于, 勞動合同簽訂的條款缺失或瑕疵、以其他協議(如具備必備條款的錄用通知書)代替勞動合同。
企業HR提升了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 但也要對簽訂的內容進行仔細審核, 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轉自:儒思HRAPP的圈子“勇哥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