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今年年底我在公司組織的年會上突發闌尾炎, 隨後送去醫院治療, 就該次治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我能否主張工傷賠償?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 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視同工傷: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
突發闌尾炎雖然算是在工作期間發病, 但該病情既非因工作原因或機動車事故受傷傷害, 亦非屬於職業病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特殊情形, 所以這種情形無法主張工傷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