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個月, 重慶市的鐘女士正忙著為自己孩子幼稚園報名而四處奔忙, 好不容易找到了一家硬體軟體都還滿意的幼稚園, 便急匆匆地按幼稚園的要求預交的一個月的保育費, 並簽訂了合同。 哪知道因為家裡的原因去不了了, 這時鐘女士找到幼稚園想要回自己預付的保育費, 卻被幼稚園直接拒絕:“合同上寫的很明白, 是定金, 不予退還。 ”鐘女士並不能接受學校的這一套說辭, 便打開自己常用的律師說APP立刻進行了諮詢:“為保留9月進入社區三色幼稚園名額, 而提前報名在幼稚園交的1個月保育費,
“律師說”平臺的呂佳鳳律師與胡克博律師關於定金是否退還進行了一個回答:
呂佳鳳律師:“你好, 根據定金罰則, 支付定金一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
胡克博律師:“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及合同分析, 因您方原因不能入園, 您要所交的定金主張返還在法律上是不支持的。 幼稚園可以拒絕返還。 建議您與園方協商, 看能否轉讓, 或退一部分。 若協商不成, 訴訟的話, 法院也不會支持您的。 ”
根據當事人的諮詢問題與律師的相應解答, 我在這裡進行延伸點評:
關於定金問題, 我非常贊同兩位律師的說法。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確實已作了詳細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 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這也是為什麼我在文章題目就強調了, 一定請好好審視定金條款。
但是, 這裡涉及一個問題,
所以不管怎樣, 請各位家長們在簽訂類似合同、協定的時候, 一定要注意結合自身情況審視定金條款, 再作出選擇, 否則很難避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