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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時如果調戲良家婦女會怎麼處罰?

如果調戲婦女, 你們就得應該判什麼罪呢?

可見, 現在調戲婦女真的不太嚴重, 頂多拘留。 但在清朝, 調戲婦女的後果可能會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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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本書裡記載, 就算調戲婦女未成, 但如果導致婦女羞忿自盡的, 按罪當斬。

是不是嚇到了!

但這個罪還分兩種, 一種是情實, 一種是緩決。 什麼叫情實?就是動手動腳的。 什麼叫緩決?就是言語挑逗的, 像吹口哨啊, 都算是。

但區分起來, 其實不好分辨, 在書中記錄了兩個案件。

一個是一位流氓在路上溜達, 這邊來了一個少婦。 流氓開始耍流氓了, 笑嘻嘻的, 還用手指了指自己的金針茹。

這就是傳說中的暴露狂了。 現在經常看到報導。 但這一回惹事了, 少婦回到家, 氣憤不過, 竟然自殺。

這個案子報上去之後, 官府審理, 認為這個人沒有言語調戲, 也沒有拉拉扯扯, 應該算緩決, 就是判個死緩, 能夠挽救的意思。 但刑部的人認為雖然沒有言語調戲, 但他的行為比拉拉扯扯還要惡劣!

所以, 按情實論處, 絞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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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定了之後, 大家都覺得判得對。

接下來又有一個案子。 話說有一個私塾老師有一天跑到偏僻的地方小便。 恰好對面有座樓, 樓上有個姑娘探出頭看了一眼, 而這個私塾老師呢也抬起頭, 好死不死笑了一下。

這個笑你說調戲吧, 不算, 應該是下意識的惡作劇。 說不是調戲吧,

但一個老師隨地大小便, 被姑娘看到了小蘑菇, 應該拉上拉鍊啊, 幹嘛還笑一下!

這個女子當場變了臉色關上窗戶。

不久後, 這個女孩上吊自殺了。 私塾教師聽到這個消息, 十分驚訝說:不好, 今天我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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