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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官社交網路與盛清政治——以乾隆初年許王猷、仲永檀系列事件為例(上)

有清一代, 北京作為政治中心, 是政治精英最重要的聚集地, 由此形成了一個特殊的官員群體——京官。 很多京官出身科甲, 甚至起家詞館, 多有文名, 與“士林同好”聲氣相投;他們大多來自外省, 往往借助各種媒介, 與在京同鄉發生往來。 同時, 他們掌握著有關朝廷動向的各類資訊, 也易於成為外地官員結交的對象。

這種獨特的身份屬性與生活狀態, 令京官群體的成員之間在職守之外形成了複雜多樣的社交關係, 進而向外擴散, 通過官場往來、文化交流、人情世故等管道, 與社會各階層之間形成了基於同僚、同年、師生、同鄉、姻親等關係的複雜的社交網路。

借助社交網路, 官員可以互通聲氣、群集而動, 積累自己的社會資源, 從中獲取經濟和文化生活上的便利, 乃至政治利益。

然而, 社交網路也存在張力, 會給京官帶來不可預知的風險。 一方面, 謹身自守, 清白處世, “往來無白丁”, 這是歷代政治文化對於士人的道德要求。 “士林同儕”的群體身份, 令士人在選擇交往物件、展開社交活動時始終處在自己或他人的道德監督之下。 另一方面, 政治權力也是社交活動的張力的一部分。 在皇帝所主導的朝廷的眼中, 京官的社交活動不僅是彼此勾結, 更是貪腐乃至“結黨”的溫床。

因而, 從吏治的角度看, 朝廷肯定要防範京官在體制之外通過社交網路形成勢力,

尤其要防範其為達到個人目的而干預朝政。 利益與風險, 在以京城為舞臺的清代中央官僚政治中共生而又彼此頡頏。

前賢曾利用官員日記, 對晚清京官的社交生活給予深入討論, 而對18世紀, 也就是盛清時期京官社交生活與政治的關係, 由於官員自己的記載較少, 史料分散, 學界較少涉及。 清宮檔案與傳世文獻的互相關照, 能夠很好地彌補這一缺憾。 事實上, 即便是在“乾隆盛世”皇權伸張之時, 京官社交活動仍然存在, 政治屬性或隱或顯, 皇帝的具體舉措亦處於因勢而變之中。

本文即採取檔案與傳世文獻互為證補的方式, 以乾隆初年引發官場較大震動的許王猷、仲永檀事件為例, 通過還原該案台前幕後錯綜複雜的關係,

展現盛清京官社交活動涉及的廣度, 以及社交與政治局勢的結合方式, 進而對盛清京官社交網路與政治的關係予以討論。

許王猷、仲永檀事件綿延兩年, 涉及多位高級官員;《清史稿•仲永檀傳》將其作為仲永檀最主要的事蹟, 展現其“骨鯁之臣”的形象。 賴惠敏在述及乾隆初年政局時, 將仲永檀事件列為權臣黨爭的一部分;其他研究提及此事, 則多從吏治角度發論。 然而, 如果深入挖掘有關史料, 會發現該事件的發生和發展並非簡單的貪腐問題, 也不僅僅是有目的的“結黨”, 而是與清代京官社交生活的複雜性有著密切的聯繫。

對此類社交行為的批評和利用, 貫穿了整個案件的始末, 並對日後的政治產生了影響。

本文的目的, 就是重新梳理許王猷、仲永檀事件的經過, 探尋官員的社會交往如何影響了他們的行為, 觀察皇帝如何看待官員之間的交往。 對這些問題的闡釋, 不僅有助於理解這一歷史事件, 更重要的是為探究社交網路這一影響官員、士大夫政治行為的因素, 提供了一個完整有趣的範本。

一、招搖生事:許王猷之奪官

整個事件起于許王猷奪官, 然而有關該事件的始末, 《清史稿》中的記載語焉不詳。 乾隆五年(1740年)十月二十一日的上諭對此有清楚的歸納, 以下即以此件上諭的內容為線索串接此事。

今聞俞君弼原充工部鑿匠, 積有家貲, 病故無子。 有義女之婿許秉義,欺其嗣孫年幼, 圖占家產, 竟以婿名主喪。

事件的發端, 是石匠俞君弼的遺產糾紛。 乾隆五年, 工部一名叫俞君弼的石匠去世, 此人生前曾秘藏大量金銀。 為爭奪遺產, 其養子俞長庚、養女婿許秉義各自攀附權貴以為己助, 試圖壓服對方。 這原本就是一樁民間糾紛。 十月十七日, 順天府尹張鳴鈞發掘了俞君弼生前埋藏的金銀, 並奏明皇帝, 但乾隆帝對此事並未留意。 然而, 十月二十一日, 乾隆帝重提此事時, 重點則轉向了該案件中的社交行為, 直指內閣學士許王猷, 並牽出多名官員。

(許秉義)因向與內閣學士許王猷聯宗,托其遍邀漢九卿往吊, 欲借聲勢彈壓俞姓族人。 九卿中如陳德華、陳世倌、梁詩正、張廷璐等托故不往,其餘往者頗多。

許王猷, 字賓穆, 號竹君, 浙江嘉善人, 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進士,起家翰林。雍正時長期擔任翰、詹官職。雍、乾之際,許王猷數次上折,奏陳禮制、教職官等事務。乾隆三年(1738年),他奉旨參與稽查宗學之事。乾隆三年十二月,在浙辦事之大學士嵇曾筠臨終前保舉許王猷,稱其“醇謹老成,兼悉吏治”。由於嵇曾筠的保舉,加之稽查宗學漸有結果,乾隆帝逐漸注意到許王猷。乾隆五年四月,用許王猷為內閣學士。至此,許王猷結束了長達25年的翰林生涯,進入內閣。

雖然許王猷仕宦並不顯著,但是久居京城,交遊廣泛。在京期間,他曾與同人品題天津詩人查曦之詩作,稱其“行詣高卓、襟懷爽朗”。同時,他與江浙家鄉也有來往,曾為徐釚、施鵬書寫墓誌。雍正十二年(1734年),京師全浙會館重修,許王猷為其書寫碑額。以上數事,均表明許氏在旅京江浙人士中並非無名之輩。乾隆三年,他擔任江南鄉試副考官,有得人之譽,亦可見其在士林中廣有招徠。

然而,正是這種社交圈子中的顯著地位,令他捲入這一樁發生在京城市井裡的爭端。原來,許秉義為給對方施加壓力,通過同姓“聯宗”的方式托請許王猷,要其利用社交關係,邀集同儕前來弔喪。不料延聘之人過多,招搖太甚,引發物議,乃至有人奏報給皇帝。至此,一件普通的民間糾紛演化為一樁政治事件。乾隆帝在上諭結尾,就這一事件的性質給出判定:

夫身為大臣,而向出身微賤之人俯首拜跪,九卿縱不自愛,其如國體何!著傳旨嚴行申飭。許王猷行止卑鄙,有玷官箴,著交部嚴察議奏。

乾隆帝的指責分為兩個層面,第一層面是各位參與者,“向出身微賤之人俯首拜跪”,只是“不自愛”,屬於行為失檢;第二層面才是性質問題,即官員之主持聯絡、招搖生事,事涉官員操守,表明許王猷不具備官員應有的道德素質,亦即“行止卑鄙”。但懲辦措施也只是付之吏部,以官員處分之例相待,並未律以威刑。

郎世寧所作乾隆元年畫像

十一月十日,吏部尚書張廷玉題奏,認為許王猷請托“以遂行秉義借勢彈壓俞姓族人、希圖占產之欲”,應照溺職例革職。十二日,乾隆帝准其所奏,革去許王猷的職務。至此,許王猷在當了25年翰林後,僅進入內閣數月,就從歷史上銷聲匿跡了。

需要說明的是,乾隆五年冬,朝廷對京官社交行為的整飭,並不僅許王猷這一件事。就在十月二十一日當天,都察院左都禦史王安國奏稱,巡視中城禦史鐘衡“籍本浙江”,所屬地方“開張各項店行多系江浙兩省人”,“頗有言其袒護姻婭、審斷不公者”。鐘衡不像許王猷那樣招搖,故而乾隆帝僅將鐘氏調任巡視西城禦史便告結束。史料所見,許、鐘兩案均為聯宗、同鄉請托小事,交往的政治色彩很淡。可見官員社交行為本身並非吏治問題的打擊物件,只有當“希圖占產”等涉及官員道德素質的問題坐實,才會展開整肅。

二、愈演愈烈:仲永檀參劾鄂善及盧秉純參劾趙國麟

隨著許王猷被革職,俞氏遺產一案的政治影響似乎已告結束。然而三個月後,禦史仲永檀的一道奏摺,讓事態驟然擴大。

仲永檀,字襄西,山東濟寧人,乾隆元年(1736年)進士。乾隆六年(1741年)三月,時任陝西道監察禦史的仲永檀就俞氏遺產案上折,奏陳該案中的更多情況。《清史稿•仲永檀傳》提到過該折,但刪削極多。所幸,該折曾發交於外,在軍機處留有錄副且保存至今,令該案的種種細節得以曝光。根據這份檔案,仲永檀的參奏大致可以分為三部分。其一,揭露步軍統領鄂善受賄、協助俞長庚陷害許秉義。

俞廷試無子,押子李宏淦遺孤長庚議隨俞姓,承繼俞廷試物。故其養女婿許秉義圖分家產,與長庚兩相爭執。有長庚妻父孟魯瞻,系范毓馪夥計,知范毓馪素與該提督往來甚密。孟魯瞻遂托範毓馪與該提督說合,送銀一萬兩囑其照拂,而一面使長庚家人宋三計紿許秉義,言俞廷試埋銀若干兩,以致許秉義具控到府。府尹委官掘銀,該提督俱先著番役尾緝,因而拿獲參奏。

其二,根據風聞消息,參劾前來弔唁之人。

前為俞姓請客,除革任內閣學士許王猷外,尚有禮部侍郎吳家騏。該侍郎曾得俞姓銀二千五百兩,內五百兩系該侍郎謝金,其二千兩系以“炭金”為名,原約分送九卿。而該侍郎並自蠶吞,旋即告假南歸。臣又聞前往俞家吊□不止九卿,即大學士亦然。張廷玉系差人送帖者。徐本、趙國麟俱系親往、跪奠者。又有詹事府詹事陳浩在彼陪吊,送往迎來,奔走數日,較之一吊而去者更屬可醜……大學士等又皆□皇上申飭九卿時將原帖追毀,以泯其跡。

其三,報告關於內廷官員洩露機密的傳聞。

再臣聞向來密奏留中事件,外間旋即知之。此必有串通左右、暗為宣洩者,則是權要有耳目。若權要有耳目,而朝廷將不復有耳目矣。理合一並奏明。

該折將社交行為與官員的道德素質聯繫起來,表達了對整肅官員社交行為的訴求。折中提到與此事相關之官員,包括軍機大臣中僅有的兩名漢人張廷玉、徐本,以及大學士趙國麟,步軍統領鄂善,禮部侍郎吳家騏,詹事府詹事陳浩等,涉及乾隆帝格外信任的高級官員。

居間聯繫之人,則為晉商範毓馪及其家人。范毓馪在雍正年間承擔過北路軍營運糧事務,曾賞給太僕寺卿銜,在朝中關係複雜。所列情事,有的是交往不慎、有損朝廷體面,屬於道德上“可醜”;有的則更深了一步,如鄂善等協助社交網路中其他成員枉法舞弊,已屬貪瀆之行。

仲永檀這份奏摺,在砌礪風節的道德訴求背後,實有政治目的。張廷玉、吳家騏與之前被革職的許王猷均為實錄館成員,彼此有所往來;陳浩雖然未參與實錄編纂,但許王猷被革職後,張廷玉曾開列10名官員以作為接替許王猷的備選,陳浩居其首。可見這幾人都與張廷玉有聯繫。洩密的指責看似含糊,然而此時主持朝廷機要,而且又有守口如瓶、謹慎稱職之名的,正是大學士張廷玉。因此,無論是玷污官箴還是洩露機密,均于張不利。

而仲永檀,恰恰是張廷玉的政敵、另一名軍機大臣鄂爾泰的“得意門生”。仲永檀升遷頗速,乾隆元年進士,散館授編修,五年即考選禦史,宦途較之官場一般人要快得多,極有可能是鄂爾泰推動的結果。仲永檀也表現得頗為激進,甫蒞台諫,就疏請減上元燈火聲樂,乾隆帝稱讚他“胸有所見,直陳無隱,是其可嘉處”,這對仲永檀無疑是很大的鼓勵。他在參劾鄂善時,自稱“恭讀上諭,原許風聞言事”,口含天憲,頗以不顧同儕體面、敢於糾劾不法為榮。可以說,這次參劾既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老師。

值得注意的是,對官員社交大動干戈的仲永檀,其消息來源也是自己的社會關係網。據他事後回奏,關於張廷玉等人參與弔喪的消息,得自翰林院編修於枋。于枋,字小謝,江南金壇人,雍正、乾隆兩朝重臣史貽直之婿,雍正二年(1724年)進士。于枋與史貽直不僅有家族婚姻,社會關係上也有很多相近之處,例如兩人都曾被牽連入湖南衡永郴道許登瀛貪污案,與許有來往。

史貽直是鄂爾泰一黨的重要人物,與張廷玉“素不相合”,作為他的女婿,于枋帶有親鄂反張色彩並不奇怪。雍正二年,鄂爾泰出為江蘇布政使,對江南士子多有招攬,此時於枋尚未中進士,正好處於鄂爾泰影響之下。由此可見,仲永檀與於枋的交往聯絡帶有明顯的政治背景。雖然於枋傳消息,不一定是鄂爾泰有意設計的,但這條訊息讓仲永檀迅速作出政治上的行動,社交行為對官員的政治影響由此可見一斑。

由於仲永檀此折打擊面太大,震動整個朝局,乾隆帝不得不有所顧忌。他後來稱,看到該折後,“初以為必無之事”,認為仲永檀“身恃言官,而誣陷大臣,此風斷不可長”,但“事不查明,何以治仲永檀之罪”,勢必要有所交代,否則將有損自己的威信。三月十九日,乾隆帝頒諭,對該折內容進行回應。該諭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命怡親王弘曉等多名貴顯人物一同查審對鄂善的指控。

鄂善系朕倚用之大臣,非新用小臣可比。伊意欲朕訪查,不知應委何等之人。若委之禁近小臣,豈大臣不可信、而小臣轉可信乎?若委之大臣,又豈能保其必無恩怨乎……若不明晰辦理,判其黑白,則朕何以任用大臣,而大臣又何以身任國家之事耶!著……秉公查審,使其果實,則鄂善罪不容辭;如系虛捏,則仲永檀自有應得之罪。

所謂“新用小臣”者,仲永檀是也。第二部分是解釋宮中保密甚嚴,暗示仲永檀之指責為子虛。

朕於左右近侍,訓約甚嚴,防閑甚密……其有宣洩於外者,則皆系本人自向人言,以邀名譽,而反謂自內宣洩,以為掩飾之計……至於權要串通左右一語,朕觀此時並無可串通之左右,亦無能串通左右之權要。伊既如此陳奏,必有所見,著一併詢問具奏。

第三部分是對言官濫用“風聞言事”的埋怨。

朕之所以廣開言路者,原欲明目達聰,以除壅蔽。若言官自謂風聞言事,不問虛實,紛紛瀆陳,徒亂人意,于國事何益!是以此案必須徹底清查,不便含糊歸結,亦正人心風俗之大端也。

乾隆帝此諭之意,在於回護被參大臣、指責仲永檀不知深淺,語氣頗為切峻。雖然張廷玉、徐本為仲永檀所參,但乾隆帝仍將他們列為“秉公查審”鄂善的主審官員。顯然,乾隆帝對於整肅社交行為所引發的震動已有覺察,試圖加以收攏。

然而幾天之後,案件的調查出現巨變。對鄂善家人的審理,證明鄂善確有收受賄賂之事。而在直接審問鄂善時,更出現戲劇性的一幕:鄂善在皇帝引誘下承認收受銀兩,又在面臨大辟時自食其言,否認受賄。此舉引得乾隆帝盛怒。三月二十五日,乾隆帝頒發一道長諭,將此事始末披露於外,歷數鄂善罪惡。

朕意彼若自知罪重,誠心悔過,或以罪當監候,懇切哀求,尚欲緩其須臾之死。乃鄂善無恥喪心,至於此極。其欺罔之罪,即立時正法亦不為枉。夫朕之所以令彼自處者,欲全國家之體,而賜彼以顏面也。乃彼自不惜顏面,朕將何惜。豈皇考在天之靈,不容此負恩之輩,冒恩苟免,欲使明正典刑,以儆戒大小臣工耶?

相較於交往不慎,“貪贓”事涉法紀,情節嚴重得多,更不必說“欺罔”這一藐視君主的大罪了。正是這些更大的罪名令乾隆帝改變了態度,不僅令鄂善就此被處死,還對仲永檀有了好感。次日,乾隆帝稱仲永檀“身為言官,能發奸擿伏,直陳無隱,甚屬可嘉,應加超擢”。為此,乾隆帝特地將擔任左僉都禦史的鄭其儲調任他官,而以仲永檀補授此缺,“以風台諫”。

不過,雖然鄂善案塵埃落定,但仲永檀在另兩項參劾上幾乎是鎩羽而歸。大臣弔喪一事,僅吳家騏、陳浩兩人被證實,倶著革職;至於大學士張廷玉、徐本、趙國麟等人,據仲永檀回奏稱,“全屬子虛”,乾隆帝以“伊得之於枋之口,則非伊捏造可知”為由未加追究。洩密之事,仲永檀“舉出吳士功參奏史貽直一件”,乾隆帝認為“伊亦並無妄言之咎,倶不必向伊置問”。牽連多位官員的重要證言,追查之下竟不能坐實,可見社交網路中獲得的消息並不可靠。若非皇帝回護,仲永檀肯定要為此付出代價。

事情並未就此結束。雖然被處分的僅有吳家騏和陳浩兩人,但仲永檀得到超擢,無疑令其他被參劾者蒙受了壓力。三月二十九日,被仲永檀參劾的大學士趙國麟上書乞休,乾隆帝知其有怨氣,僅命照舊供職。但趙國麟所求並非簡單的撫慰,他再次上折,略雲:

好利固真小人,好名亦偽君子。名之與利,相去幾何……九卿中之吊奠者,非必盡無恥而貪利也,特過聽慫恿之言,因循禮俗之陋,而偶一失足,重為天下非笑……以蒙恩坐論之崇班,而被以跪奠細人之醜號,此何如事,而可輕出口乎!

趙國麟之意,在於強調朝廷官員尊卑有別。在趙看來,高級官員的政治身份,決定了他們較之下級官員更應獲得朝廷的重視和優待;僅因下級官員偶一舉發得實,便對高級官員之小錯施加處分,有違“尊尊”之義,不利於官僚體系中上下權威的維繫。這一看法與乾隆帝在面對仲永檀奏摺時的第一反應不謀而合。乾隆帝在朱批中稱該意見“老成持重”,試圖調和矛盾。

然而還未等到反擊奏效,同年六月,趙國麟就被給事中盧秉純參劾。被參緣由為趙國麟庇護解任官員劉藩長,不僅“締結姻親”,洩露劉被參奏的內幕,而且試圖保舉劉藩長,使其複職。乾隆帝抓住這一點,諭稱:“較之仲永檀參奏之事,其過孰為重大?”命將趙國麟降二級調用,事實上宣佈了趙的失敗。

需要指出的是,劉藩長雖屬因事勒令休致的“廢員”,但並非猥瑣小人,與許秉義之流不同。雍正帝召見時,曾稱讚他“人著實好”,列入“上下”一級。因而趙的處分,與其說是因為結交不慎,不如說是源於在社交活動中洩露了朝廷機密,又接受請托,幫忙從事政治運作。這又是一件官員因帶有政治屬性的社交行為而被懲處的案件。

不過,與超擢仲永檀時不同,這一次乾隆帝對言官要嚴苛多了。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等審理此案時,命盧秉純與劉藩長對質,結果竟多有錯漏。

趙國麟在朕前回奏往吊俞姓一節,劉藩長曾向盧秉純言之。至佯為不知、略為停頓、告之至戚、自鳴得意之處,乃盧秉純揣摩彼時情狀之詞,劉藩長告知盧秉純者,並不如是……至趙國麟告知劉藩長“王安國並未參爾,乃蔣炳參爾”之語,劉藩長供稱聞之他人,並非聞之趙國麟。而盧秉純則堅供不移。此事有無尚在疑似之間。

可見盧秉純的消息非常不可靠。對質時,盧對劉藩長“揮拳肆毆”,逼其供認,但劉終不承認,盧亦無可奈何。考慮到劉並非人品不堪,盧的舉動無疑令主審官的印象大為惡化。乾隆帝得知後,稱盧秉純為“妄亂無賴”將其革職,並且明確宣諭,趙國麟之得罪,乃其“不知自處”,“並非因盧秉純之參奏”。同時,乾隆帝還小心地將此案與仲永檀進行了切割,稱“其人其事與仲永檀有天淵之別”。

至此,趙國麟與盧秉純的鬥爭以兩敗倶傷結束。這一事件是仲永檀事件的插曲。誠然,趙國麟被懲,仲永檀形象得保;然而,趙國麟降調後,乾隆帝曾專門就兩案作出解釋,抱怨“大小諸臣私心揣度,務為觀望”,認為自己是“於事之當嚴者嚴之,而議事條陳遂相率而趨於嚴之一路”,原因在於言事者“居心並不以國事為重,以為善於迎合,即可以希冀升遷、保全祿位”。

換句話說,皇帝已經意識到問題所在:以澄清官場風氣為標榜、試圖整肅官員社會交際的中下級官員,其實際動機與行事方式都未必真有道德上的優勢。這種道德優勢,本是仲永檀和其他禦史們在政治上的立足點,一旦被否認,仲永檀的地位便岌岌可危了。

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進士,起家翰林。雍正時長期擔任翰、詹官職。雍、乾之際,許王猷數次上折,奏陳禮制、教職官等事務。乾隆三年(1738年),他奉旨參與稽查宗學之事。乾隆三年十二月,在浙辦事之大學士嵇曾筠臨終前保舉許王猷,稱其“醇謹老成,兼悉吏治”。由於嵇曾筠的保舉,加之稽查宗學漸有結果,乾隆帝逐漸注意到許王猷。乾隆五年四月,用許王猷為內閣學士。至此,許王猷結束了長達25年的翰林生涯,進入內閣。

雖然許王猷仕宦並不顯著,但是久居京城,交遊廣泛。在京期間,他曾與同人品題天津詩人查曦之詩作,稱其“行詣高卓、襟懷爽朗”。同時,他與江浙家鄉也有來往,曾為徐釚、施鵬書寫墓誌。雍正十二年(1734年),京師全浙會館重修,許王猷為其書寫碑額。以上數事,均表明許氏在旅京江浙人士中並非無名之輩。乾隆三年,他擔任江南鄉試副考官,有得人之譽,亦可見其在士林中廣有招徠。

然而,正是這種社交圈子中的顯著地位,令他捲入這一樁發生在京城市井裡的爭端。原來,許秉義為給對方施加壓力,通過同姓“聯宗”的方式托請許王猷,要其利用社交關係,邀集同儕前來弔喪。不料延聘之人過多,招搖太甚,引發物議,乃至有人奏報給皇帝。至此,一件普通的民間糾紛演化為一樁政治事件。乾隆帝在上諭結尾,就這一事件的性質給出判定:

夫身為大臣,而向出身微賤之人俯首拜跪,九卿縱不自愛,其如國體何!著傳旨嚴行申飭。許王猷行止卑鄙,有玷官箴,著交部嚴察議奏。

乾隆帝的指責分為兩個層面,第一層面是各位參與者,“向出身微賤之人俯首拜跪”,只是“不自愛”,屬於行為失檢;第二層面才是性質問題,即官員之主持聯絡、招搖生事,事涉官員操守,表明許王猷不具備官員應有的道德素質,亦即“行止卑鄙”。但懲辦措施也只是付之吏部,以官員處分之例相待,並未律以威刑。

郎世寧所作乾隆元年畫像

十一月十日,吏部尚書張廷玉題奏,認為許王猷請托“以遂行秉義借勢彈壓俞姓族人、希圖占產之欲”,應照溺職例革職。十二日,乾隆帝准其所奏,革去許王猷的職務。至此,許王猷在當了25年翰林後,僅進入內閣數月,就從歷史上銷聲匿跡了。

需要說明的是,乾隆五年冬,朝廷對京官社交行為的整飭,並不僅許王猷這一件事。就在十月二十一日當天,都察院左都禦史王安國奏稱,巡視中城禦史鐘衡“籍本浙江”,所屬地方“開張各項店行多系江浙兩省人”,“頗有言其袒護姻婭、審斷不公者”。鐘衡不像許王猷那樣招搖,故而乾隆帝僅將鐘氏調任巡視西城禦史便告結束。史料所見,許、鐘兩案均為聯宗、同鄉請托小事,交往的政治色彩很淡。可見官員社交行為本身並非吏治問題的打擊物件,只有當“希圖占產”等涉及官員道德素質的問題坐實,才會展開整肅。

二、愈演愈烈:仲永檀參劾鄂善及盧秉純參劾趙國麟

隨著許王猷被革職,俞氏遺產一案的政治影響似乎已告結束。然而三個月後,禦史仲永檀的一道奏摺,讓事態驟然擴大。

仲永檀,字襄西,山東濟寧人,乾隆元年(1736年)進士。乾隆六年(1741年)三月,時任陝西道監察禦史的仲永檀就俞氏遺產案上折,奏陳該案中的更多情況。《清史稿•仲永檀傳》提到過該折,但刪削極多。所幸,該折曾發交於外,在軍機處留有錄副且保存至今,令該案的種種細節得以曝光。根據這份檔案,仲永檀的參奏大致可以分為三部分。其一,揭露步軍統領鄂善受賄、協助俞長庚陷害許秉義。

俞廷試無子,押子李宏淦遺孤長庚議隨俞姓,承繼俞廷試物。故其養女婿許秉義圖分家產,與長庚兩相爭執。有長庚妻父孟魯瞻,系范毓馪夥計,知范毓馪素與該提督往來甚密。孟魯瞻遂托範毓馪與該提督說合,送銀一萬兩囑其照拂,而一面使長庚家人宋三計紿許秉義,言俞廷試埋銀若干兩,以致許秉義具控到府。府尹委官掘銀,該提督俱先著番役尾緝,因而拿獲參奏。

其二,根據風聞消息,參劾前來弔唁之人。

前為俞姓請客,除革任內閣學士許王猷外,尚有禮部侍郎吳家騏。該侍郎曾得俞姓銀二千五百兩,內五百兩系該侍郎謝金,其二千兩系以“炭金”為名,原約分送九卿。而該侍郎並自蠶吞,旋即告假南歸。臣又聞前往俞家吊□不止九卿,即大學士亦然。張廷玉系差人送帖者。徐本、趙國麟俱系親往、跪奠者。又有詹事府詹事陳浩在彼陪吊,送往迎來,奔走數日,較之一吊而去者更屬可醜……大學士等又皆□皇上申飭九卿時將原帖追毀,以泯其跡。

其三,報告關於內廷官員洩露機密的傳聞。

再臣聞向來密奏留中事件,外間旋即知之。此必有串通左右、暗為宣洩者,則是權要有耳目。若權要有耳目,而朝廷將不復有耳目矣。理合一並奏明。

該折將社交行為與官員的道德素質聯繫起來,表達了對整肅官員社交行為的訴求。折中提到與此事相關之官員,包括軍機大臣中僅有的兩名漢人張廷玉、徐本,以及大學士趙國麟,步軍統領鄂善,禮部侍郎吳家騏,詹事府詹事陳浩等,涉及乾隆帝格外信任的高級官員。

居間聯繫之人,則為晉商範毓馪及其家人。范毓馪在雍正年間承擔過北路軍營運糧事務,曾賞給太僕寺卿銜,在朝中關係複雜。所列情事,有的是交往不慎、有損朝廷體面,屬於道德上“可醜”;有的則更深了一步,如鄂善等協助社交網路中其他成員枉法舞弊,已屬貪瀆之行。

仲永檀這份奏摺,在砌礪風節的道德訴求背後,實有政治目的。張廷玉、吳家騏與之前被革職的許王猷均為實錄館成員,彼此有所往來;陳浩雖然未參與實錄編纂,但許王猷被革職後,張廷玉曾開列10名官員以作為接替許王猷的備選,陳浩居其首。可見這幾人都與張廷玉有聯繫。洩密的指責看似含糊,然而此時主持朝廷機要,而且又有守口如瓶、謹慎稱職之名的,正是大學士張廷玉。因此,無論是玷污官箴還是洩露機密,均于張不利。

而仲永檀,恰恰是張廷玉的政敵、另一名軍機大臣鄂爾泰的“得意門生”。仲永檀升遷頗速,乾隆元年進士,散館授編修,五年即考選禦史,宦途較之官場一般人要快得多,極有可能是鄂爾泰推動的結果。仲永檀也表現得頗為激進,甫蒞台諫,就疏請減上元燈火聲樂,乾隆帝稱讚他“胸有所見,直陳無隱,是其可嘉處”,這對仲永檀無疑是很大的鼓勵。他在參劾鄂善時,自稱“恭讀上諭,原許風聞言事”,口含天憲,頗以不顧同儕體面、敢於糾劾不法為榮。可以說,這次參劾既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老師。

值得注意的是,對官員社交大動干戈的仲永檀,其消息來源也是自己的社會關係網。據他事後回奏,關於張廷玉等人參與弔喪的消息,得自翰林院編修於枋。于枋,字小謝,江南金壇人,雍正、乾隆兩朝重臣史貽直之婿,雍正二年(1724年)進士。于枋與史貽直不僅有家族婚姻,社會關係上也有很多相近之處,例如兩人都曾被牽連入湖南衡永郴道許登瀛貪污案,與許有來往。

史貽直是鄂爾泰一黨的重要人物,與張廷玉“素不相合”,作為他的女婿,于枋帶有親鄂反張色彩並不奇怪。雍正二年,鄂爾泰出為江蘇布政使,對江南士子多有招攬,此時於枋尚未中進士,正好處於鄂爾泰影響之下。由此可見,仲永檀與於枋的交往聯絡帶有明顯的政治背景。雖然於枋傳消息,不一定是鄂爾泰有意設計的,但這條訊息讓仲永檀迅速作出政治上的行動,社交行為對官員的政治影響由此可見一斑。

由於仲永檀此折打擊面太大,震動整個朝局,乾隆帝不得不有所顧忌。他後來稱,看到該折後,“初以為必無之事”,認為仲永檀“身恃言官,而誣陷大臣,此風斷不可長”,但“事不查明,何以治仲永檀之罪”,勢必要有所交代,否則將有損自己的威信。三月十九日,乾隆帝頒諭,對該折內容進行回應。該諭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命怡親王弘曉等多名貴顯人物一同查審對鄂善的指控。

鄂善系朕倚用之大臣,非新用小臣可比。伊意欲朕訪查,不知應委何等之人。若委之禁近小臣,豈大臣不可信、而小臣轉可信乎?若委之大臣,又豈能保其必無恩怨乎……若不明晰辦理,判其黑白,則朕何以任用大臣,而大臣又何以身任國家之事耶!著……秉公查審,使其果實,則鄂善罪不容辭;如系虛捏,則仲永檀自有應得之罪。

所謂“新用小臣”者,仲永檀是也。第二部分是解釋宮中保密甚嚴,暗示仲永檀之指責為子虛。

朕於左右近侍,訓約甚嚴,防閑甚密……其有宣洩於外者,則皆系本人自向人言,以邀名譽,而反謂自內宣洩,以為掩飾之計……至於權要串通左右一語,朕觀此時並無可串通之左右,亦無能串通左右之權要。伊既如此陳奏,必有所見,著一併詢問具奏。

第三部分是對言官濫用“風聞言事”的埋怨。

朕之所以廣開言路者,原欲明目達聰,以除壅蔽。若言官自謂風聞言事,不問虛實,紛紛瀆陳,徒亂人意,于國事何益!是以此案必須徹底清查,不便含糊歸結,亦正人心風俗之大端也。

乾隆帝此諭之意,在於回護被參大臣、指責仲永檀不知深淺,語氣頗為切峻。雖然張廷玉、徐本為仲永檀所參,但乾隆帝仍將他們列為“秉公查審”鄂善的主審官員。顯然,乾隆帝對於整肅社交行為所引發的震動已有覺察,試圖加以收攏。

然而幾天之後,案件的調查出現巨變。對鄂善家人的審理,證明鄂善確有收受賄賂之事。而在直接審問鄂善時,更出現戲劇性的一幕:鄂善在皇帝引誘下承認收受銀兩,又在面臨大辟時自食其言,否認受賄。此舉引得乾隆帝盛怒。三月二十五日,乾隆帝頒發一道長諭,將此事始末披露於外,歷數鄂善罪惡。

朕意彼若自知罪重,誠心悔過,或以罪當監候,懇切哀求,尚欲緩其須臾之死。乃鄂善無恥喪心,至於此極。其欺罔之罪,即立時正法亦不為枉。夫朕之所以令彼自處者,欲全國家之體,而賜彼以顏面也。乃彼自不惜顏面,朕將何惜。豈皇考在天之靈,不容此負恩之輩,冒恩苟免,欲使明正典刑,以儆戒大小臣工耶?

相較於交往不慎,“貪贓”事涉法紀,情節嚴重得多,更不必說“欺罔”這一藐視君主的大罪了。正是這些更大的罪名令乾隆帝改變了態度,不僅令鄂善就此被處死,還對仲永檀有了好感。次日,乾隆帝稱仲永檀“身為言官,能發奸擿伏,直陳無隱,甚屬可嘉,應加超擢”。為此,乾隆帝特地將擔任左僉都禦史的鄭其儲調任他官,而以仲永檀補授此缺,“以風台諫”。

不過,雖然鄂善案塵埃落定,但仲永檀在另兩項參劾上幾乎是鎩羽而歸。大臣弔喪一事,僅吳家騏、陳浩兩人被證實,倶著革職;至於大學士張廷玉、徐本、趙國麟等人,據仲永檀回奏稱,“全屬子虛”,乾隆帝以“伊得之於枋之口,則非伊捏造可知”為由未加追究。洩密之事,仲永檀“舉出吳士功參奏史貽直一件”,乾隆帝認為“伊亦並無妄言之咎,倶不必向伊置問”。牽連多位官員的重要證言,追查之下竟不能坐實,可見社交網路中獲得的消息並不可靠。若非皇帝回護,仲永檀肯定要為此付出代價。

事情並未就此結束。雖然被處分的僅有吳家騏和陳浩兩人,但仲永檀得到超擢,無疑令其他被參劾者蒙受了壓力。三月二十九日,被仲永檀參劾的大學士趙國麟上書乞休,乾隆帝知其有怨氣,僅命照舊供職。但趙國麟所求並非簡單的撫慰,他再次上折,略雲:

好利固真小人,好名亦偽君子。名之與利,相去幾何……九卿中之吊奠者,非必盡無恥而貪利也,特過聽慫恿之言,因循禮俗之陋,而偶一失足,重為天下非笑……以蒙恩坐論之崇班,而被以跪奠細人之醜號,此何如事,而可輕出口乎!

趙國麟之意,在於強調朝廷官員尊卑有別。在趙看來,高級官員的政治身份,決定了他們較之下級官員更應獲得朝廷的重視和優待;僅因下級官員偶一舉發得實,便對高級官員之小錯施加處分,有違“尊尊”之義,不利於官僚體系中上下權威的維繫。這一看法與乾隆帝在面對仲永檀奏摺時的第一反應不謀而合。乾隆帝在朱批中稱該意見“老成持重”,試圖調和矛盾。

然而還未等到反擊奏效,同年六月,趙國麟就被給事中盧秉純參劾。被參緣由為趙國麟庇護解任官員劉藩長,不僅“締結姻親”,洩露劉被參奏的內幕,而且試圖保舉劉藩長,使其複職。乾隆帝抓住這一點,諭稱:“較之仲永檀參奏之事,其過孰為重大?”命將趙國麟降二級調用,事實上宣佈了趙的失敗。

需要指出的是,劉藩長雖屬因事勒令休致的“廢員”,但並非猥瑣小人,與許秉義之流不同。雍正帝召見時,曾稱讚他“人著實好”,列入“上下”一級。因而趙的處分,與其說是因為結交不慎,不如說是源於在社交活動中洩露了朝廷機密,又接受請托,幫忙從事政治運作。這又是一件官員因帶有政治屬性的社交行為而被懲處的案件。

不過,與超擢仲永檀時不同,這一次乾隆帝對言官要嚴苛多了。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等審理此案時,命盧秉純與劉藩長對質,結果竟多有錯漏。

趙國麟在朕前回奏往吊俞姓一節,劉藩長曾向盧秉純言之。至佯為不知、略為停頓、告之至戚、自鳴得意之處,乃盧秉純揣摩彼時情狀之詞,劉藩長告知盧秉純者,並不如是……至趙國麟告知劉藩長“王安國並未參爾,乃蔣炳參爾”之語,劉藩長供稱聞之他人,並非聞之趙國麟。而盧秉純則堅供不移。此事有無尚在疑似之間。

可見盧秉純的消息非常不可靠。對質時,盧對劉藩長“揮拳肆毆”,逼其供認,但劉終不承認,盧亦無可奈何。考慮到劉並非人品不堪,盧的舉動無疑令主審官的印象大為惡化。乾隆帝得知後,稱盧秉純為“妄亂無賴”將其革職,並且明確宣諭,趙國麟之得罪,乃其“不知自處”,“並非因盧秉純之參奏”。同時,乾隆帝還小心地將此案與仲永檀進行了切割,稱“其人其事與仲永檀有天淵之別”。

至此,趙國麟與盧秉純的鬥爭以兩敗倶傷結束。這一事件是仲永檀事件的插曲。誠然,趙國麟被懲,仲永檀形象得保;然而,趙國麟降調後,乾隆帝曾專門就兩案作出解釋,抱怨“大小諸臣私心揣度,務為觀望”,認為自己是“於事之當嚴者嚴之,而議事條陳遂相率而趨於嚴之一路”,原因在於言事者“居心並不以國事為重,以為善於迎合,即可以希冀升遷、保全祿位”。

換句話說,皇帝已經意識到問題所在:以澄清官場風氣為標榜、試圖整肅官員社會交際的中下級官員,其實際動機與行事方式都未必真有道德上的優勢。這種道德優勢,本是仲永檀和其他禦史們在政治上的立足點,一旦被否認,仲永檀的地位便岌岌可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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