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土地確權, 是時下非常“時髦”的一件事兒。 對於廣大被徵收人和農民兄弟而言, 一定要明晰的一點是:確權之事, “確”了就比“不確”強。
《物權法》第127條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並登記造冊, 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23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即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 登記領證只是作為對承包經營權確認的程式。 即便如此, 廣大農民兄弟也應當明白這些規定的字面含義——確權登記是“應當”做的,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 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據此, 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依據是縣級政府的批准檔。 《物權法》第155條的規定為,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 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根據文理解釋可知, 有“已經登記的”, 就意味著存在“未登記的”, 意即宅基地使用權同樣不以登記、領證為生效要件。
2015年3月施行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5條明文規定, 耕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這一《條例》的出臺吹響了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號角。
申請時, 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等。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資訊。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後會進行必要的查驗、實地查看,
如果不動產登記機構無理由拒絕辦理登記, 則申請人可以依法提起不作為的行政訴訟, 敦促其履行法定職責。 其他具體的規定、步驟, 大家可以自行查閱《條例》, 茲不贅述。
對此,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青年律師陳麗芳指出, 土地、房屋的登記確權工作對於廣大潛在的被徵收人而言意義極為重大。 只要領了證, 面臨徵收時就能心中不慌, 證書一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