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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收取同事10萬元房款後離婚 丈夫不承認收錢拒絕交房

新疆晨報訊 為購買同事丈夫的一套安置房, 孫津先後多次向同事呂婧支付了共計10萬元的購房款及轉讓費, 然而還未等到房屋真正到手, 賣房的夫妻卻離了婚, 更讓孫津無法接受的是, 同事的丈夫竟對其收取房款的事實矢口否認。

3月22日, 新疆晨報記者從烏市米東區人民法院瞭解到, 此案經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 解除雙方房屋轉讓法律關係;由呂婧和其前夫向孫津返還購房款9萬元及佔用期利息2萬餘元。

找同事買安置房遭遇“拒絕交房”

孫津和呂婧是同事關係, 2011年10月, 孫津準備在烏市米東區購買一套房屋,

期間恰巧從呂婧那得知, 其丈夫蔡飛是米東區古牧地鎮某村村民, 享有購買一套安置樓房的權利, 並且他們夫妻二人都有轉讓該套房屋的意向, 孫津表示他想要購買此房。

隨後, 呂婧回家與蔡飛商量後決定, 同意將此房轉賣給孫津, 但除了要支付購房款以外, 孫津還需支付4萬元的轉讓費。 經過一番思考後, 孫津同意了呂婧夫妻二人的要求, 並與這夫妻二人達成口頭購房協定。

從2011年10月至次年2月, 孫津先後4次通過轉帳的方式向呂婧支付了9萬元, 後又通過給付現金的方式支付了1萬元。

拿到房款後, 呂婧和丈夫一起拿著6萬元前往村委會交付了安置樓房款, 並取得村委會出具的一張以蔡飛為付款人的收據。

房款已經按約支付, 孫津每天都在等待房屋交工的那天, 然而還未等房子徹底拿到手, 2014年1月, 呂婧和蔡飛卻因家庭瑣事離婚了。

2016年, 孫津看到自己所購的房屋已經完工, 且具備交房條件, 於是他找到蔡飛想與其簽訂房屋轉讓協議。 然而蔡飛卻拒絕向他交付房屋, 並否認收取了房款的事實。

見狀, 氣憤的孫津只好將呂婧和蔡飛一併告上法庭, 要求解除與其二人達成的口頭購房買賣協定, 並退還轉讓費、購房款及利息共計12萬餘元。

法院判賠9萬元房款2萬元利息

在法庭上, 蔡飛說:“當初我交的6萬元購房款是我母親給我的, 我沒有收到孫津的任何錢, 現在我和呂婧已經離婚, 此事和我沒有關係”。

而呂婧則反駁說, 2014年, 她與蔡飛在法院離婚時,

蔡飛當庭認可此房屋已經賣給孫津, 所以這套房屋才沒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雖然房款收據在蔡飛手中, 他也稱6萬元是從其母親處取得, 但卻並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此款具體的取得方式和時間。 根據呂婧對房屋買賣關係的陳述和自認, 可以確認孫津和呂婧、蔡飛二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的法律關係。 後因孫津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院對孫津要求解除房屋買賣關係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後, 孫津有權要求兩被告返還已支付的款項。 根據轉帳憑證, 孫津在二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給呂婧支付了9萬元。 其餘支付的1萬元現金, 雖然呂婧承認, 但蔡飛卻並不認可,

且孫津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明此款是因購房在二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支付給了他們,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解除原被告房屋轉讓法律關係;二被告向原告返還購房款9萬元及佔用期利息2萬餘元。

提醒:買房付款請保留好證據

在上述案件中, 孫津自述其共計支付了10萬元, 但卻因其中1萬元是通過現金支付的方式也未保留任何憑證而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 對此, 審理此案的法官也提醒說, 在買賣房屋時, 買方可以通過銀行轉帳或是現金的方式支付, 但一定要保留好相關證據, 在付款後可讓賣方出具書面的收據等, 作為日後產生糾紛的憑證。

此外, 簽訂正規的房屋買賣合同也十分重要,

雙方可在合同中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並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 儘量讓房屋的共有人, 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 儘量避免出現一方因其他原因不予認可售房的事實。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未經授權 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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