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9日, 經如皋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石某某因犯搶劫罪被如皋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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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覽
2017年3月1日, 被告人石某某因經濟緊張, 在如皋市城南街道軟體園附近蹲守, 打算“弄點錢”來花。
下午18時許, 剛下班的A女士拎著包走進停在路邊的別克小汽車內, 正忙於和朋友聊天的她沒有立即開走, 而是坐在駕駛座上聚精會神地玩手機。
石某瞄準目標, 靜候了一會兒, 見A女士絲毫沒有防備, 便手持刀具, 破門而入, 對車主A女士實施搶劫, 共劫得財物合計人民幣3503.6元。 為儘快離開現場, 石某某將A女士從轎車內拖拽出來後, 駕駛A女士的汽車逃離現場, 後將汽車棄於路邊。
在搶劫過程中, A女士右側頸部和嘴唇被刀劃傷, 經如皋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的傷情屬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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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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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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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辦理過程中, 被告人所搶劫的車輛價值也一併計算在搶劫數額內, 並被納入量刑考量。
這是因為——
《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為搶劫其他財務, 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 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
這也是司法機關嚴懲持刀搶劫等惡性犯罪, 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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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小編一句勸
持刀搶劫, 罪不可恕
放下屠刀, 立地成佛
石某某的行為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2017年5月9日, 如皋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石某某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
單獨開車出行應注重提高自我防範意識, 尤其是女性同志, 上車前須注意觀察周圍環境, 上車後立即鎖好車門並及時開車離開, 不要長時間逗留。
小編在此提醒廣大市民, 開車出行應做到以下幾點:
1、夜間歸家結伴而行;
2、不露財不露人;
3、行車務必落鎖;
4、遇到歹徒堅決不下車, 並及時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