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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江計程車司機拒載 拖行乘客十多米

2015年9月25日晚, 東興區勝利街道新觀街某網吧外的公路上發生驚險一幕:一名緊緊抓住車門的男子被一輛計程車拖行十多米後摔倒在地, 計程車揚長而去……

2016年12月8日, 經東興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肇事計程車駕駛員楊某被認定犯故意傷害罪, 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緩刑一年。

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日前, 記者從東興區人民法院獲悉, 這是一起因計程車駕駛員拒載而引發的傷害案。

事發:

男子被計程車拖行10多米

據參與調查的市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交警回憶, 調查中, 被計程車拖行後摔倒受傷的男子王某稱,

事發當晚8時30分許, 他從東興區新觀街某網吧出來, 準備去酒吧喝酒, 在道路邊上招呼了一輛計程車, 當時該車上搭乘有一名女乘客。

計程車司機停車後問他去哪裡, 他回答去XX酒吧。 此時, 司機不知說了一句什麼話, 車也沒有開走, 他便認為司機同意搭乘, 便用手去拉車的右後門把手, 但沒有拉開, 於是, 他將手伸進開著的車窗拉內把手, 哪知這時, 司機突然猛轟油門開動了車。 王某稱, 由於自己的手被卡在車內, 他只得跟著車跑, 邊跑邊喊司機停車, 但司機根本不理, 反而加快車速, 直到他被拖行了十多米後摔倒在地, 計程車也沒停下。

事發後, 王某被趕到現場的120急救車送到了醫院, 經診斷為左鎖骨骨折。

據參與調查的交警稱, 事發後, 為了尋找到肇事計程車, 交警部門進行了大量摸排走訪, 並調取了大量的監控, 對事發時間段內路過事發路段的數十輛計程車進行了排查。 最終鎖定了肇事計程車, 查到了事發當晚替人代班的肇事計程車駕駛員楊某。

供述:

因不順路拒載, 計程車司機想甩掉搭車男子

2015年9月30日, 楊某在接到交警部門的電話通知後, 主動前往交警部門接受調查, 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經交警部門調查, 楊某的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 於是將該案移交給了東興區公安分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楊某供述, 2015年9月25日晚8時許, 他幫朋友代班跑計程車, 先載了一名女乘客, 在東興區新觀街某網吧外, 又遇到一名男子招手搭車,

因不順路, 加之自己與女朋友吵了架, 心情不好, 就不想搭載這個男子。 哪知男子將手伸進了車窗來開門, 他便猛轟油門想甩脫男子, 但男子卻跟著車子邊跑邊喊停車, 自己便繼續加速, 以每小時60公里的車速開出十多米後, 男子被甩在地上, 自己則駕車離去。

審理:

法院認定計程車司機犯故意傷害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 事發當晚8時30分許, 被告人楊某駕駛計程車載客行駛至東興區勝利街道新觀街某網吧外時, 遇被害人王某招手示意乘車, 當停車後得知王某去的目的地不順路時, 便拒絕搭載, 猛轟油門, 加速往東興區興盛路方向行駛, 將欲上車的王某強行拖行十多米摔到在地後駕車離去, 造成王某左鎖骨骨折,

經內江協力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二級。

歸案後, 被告人楊某支付了受害人醫療費用3萬元及其他經濟損失2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楊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人輕傷, 其行為已觸犯刑律, 構成故意傷害罪。 案發後, 被告人楊某自動到案, 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系自首, 依法從輕處罰;賠償了醫療費用3萬元及其他經濟損失2萬元, 酌情從輕處罰。

為此,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判決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 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緩刑一年。

法官點評:

管理好自己的情緒,

莫因“路怒”害人害己

故意傷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東興區人民法院法官徐弓長介紹說,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 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本案中, 被告人楊某明知車門上“吊”著人, 仍猛轟油門加速行駛, 在這個行為實施的過程中, 楊某是能夠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受傷或帶來更嚴重後果的, 然而, 楊某卻放任了這種結果的發生, 致使受害人被強行拖行十多米後摔倒致傷, 故楊某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的要件。

被告人供述稱, 自己因為和女朋友吵了架心情不好。 “如果他能夠管理好自己的情緒, 好好給搭車的人說清楚, 也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 就此,徐弓長提醒廣大駕駛員,開車時千萬不要有不良情緒,因為“路怒”引發的事故時有發生,應以此為鑒。

也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 就此,徐弓長提醒廣大駕駛員,開車時千萬不要有不良情緒,因為“路怒”引發的事故時有發生,應以此為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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