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限制刑訊逼供?
本文作者 倪方六
(古代犯人, 現代影視再現)
有關古代偵查、審訊的內容, 我曾在北晚“一方鉤沉”專欄中寫過,
古代偵辦案件少不了審訊, 酷刑之下, 求生不得, 求死不成, 有幾個人能不“老實交代”、不“坦白從寬, 抗拒從嚴”?未嫖娼的只能承認脫褲子了, 未殺人的招供刀子是他的——再堅強再好的人, 在大刑之下沒有不承認是壞人的。
正如《漢書·路溫舒傳》中記載的、西漢著名法官路溫舒所言:“棰楚之下, 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勝痛, 則飾辭以視之。 ”意思是, 嚴刑拷打之下, 什麼樣的口供得不到?所以好多犯人難受不了, 只得就範, 編造供詞。
(刑訊逼供女犯也不放過, 現代影視再現)
東漢永初年間(西元107—113年), 京城出現了不少冤案。 據《後漢書·和熹鄧皇后紀》記載, 當時臨朝的鄧太后, 親自到洛陽寺審案, 有的囚徒根本沒殺人, 因遭刑訊逼供只得認罪。 鄧太后仔細察看, 最後理清了所有冤案, 逮捕辦案的洛陽縣令, 下獄抵罪。
古代刑訊逼供手法很多很厲害, 什麼煙熏火燙、戳指擊臀,
《魏書·刑罰志》記載, 北魏拓跋巨集(孝文帝)當皇帝時, 有的一旦定不了案, 辦案者便採取刑訊逼供取證手段, 給犯人戴上超重刑具, 如不交代, 再在脖子上系上一塊大石頭, 安排身強體壯的獄卒輪番拷打。
(刑訊逼供女犯也不放過, 現代影視再現)
孝文帝“聞而傷之”, 當即批示, 以後不是大逆不道者, 即便不肯招供, 也不准再給犯人戴大型枷鎖。
南朝時有官員做法更有人性,
在眼下的大熱天,
把坐牢的囚犯放回家避暑。
據《南齊書》,
當年老百姓眼裡的好官何胤,
就辦過這樣的事情,
他任建安太守時,
“為政有恩信,
民不忍欺。
每伏臘放囚還家,
依期而返。
”
何胤這樣好的官員在暑月臘日能把犯人放回家, 自然刑訊逼供的事情, 他是不會的。 囚犯感恩這樣的好官, 伏天一過全都如期回來坐牢, 可見人性的力量比法制更強大和管用。
(刑訊逼供女犯也不放過, 現代影視再現)
類似的, 唐太宗李世民當年曾將重犯死囚放回家過年, 但孝文帝、唐太宗、何胤這類好皇帝、好官很難得, 畢竟不多, 屈打成招, 製造冤案每個朝代都有不少。 所以, 古代統治者看到這裡面的問題, 治國安民總得有王法啊, 對審人者的許可權也要有所節制的, 不然老百姓不造反才怪呢!
在這種治國理念下,即便在刑訊合法、允許逼供的朝代,法律對刑訊行為都是有嚴格限制的。
為了防止非法取證,屈打成招,各個朝代的用刑標準都有上限,如唐代便規定:“累決笞、杖者,不得過二百。”即最多打200下。對特殊對象,唐代還有規定,70歲以上的老人、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一律禁止刑訊。
(刑訊逼供女犯也不放過,現代影視再現)
《唐律疏議·斷獄》“拷決孕婦”規定,“諸婦人懷孕,犯罪應拷及決杖笞,若未產而拷、決者杖一百,傷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產後未滿百日而拷決者減一等。失者,各減二等。”
從中可以知道,如果對孕婦行刑、刑訊,相關責任人要被“杖一百”;即便對生產以後、未滿百日的女犯動刑,法官也要受到處罰。
唐代這一防止非法取證規定,在後來的宋、元、明、清諸朝刑律中,都有類似的條款,歷朝基本上貫徹了“殺錯人償命”、“審錯人抵罪”這一司法公平精神——如果把好人審成殺人犯,誰審誰去死。
(古代監獄,開封府景區重現)
不然老百姓不造反才怪呢!在這種治國理念下,即便在刑訊合法、允許逼供的朝代,法律對刑訊行為都是有嚴格限制的。
為了防止非法取證,屈打成招,各個朝代的用刑標準都有上限,如唐代便規定:“累決笞、杖者,不得過二百。”即最多打200下。對特殊對象,唐代還有規定,70歲以上的老人、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一律禁止刑訊。
(刑訊逼供女犯也不放過,現代影視再現)
《唐律疏議·斷獄》“拷決孕婦”規定,“諸婦人懷孕,犯罪應拷及決杖笞,若未產而拷、決者杖一百,傷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產後未滿百日而拷決者減一等。失者,各減二等。”
從中可以知道,如果對孕婦行刑、刑訊,相關責任人要被“杖一百”;即便對生產以後、未滿百日的女犯動刑,法官也要受到處罰。
唐代這一防止非法取證規定,在後來的宋、元、明、清諸朝刑律中,都有類似的條款,歷朝基本上貫徹了“殺錯人償命”、“審錯人抵罪”這一司法公平精神——如果把好人審成殺人犯,誰審誰去死。
(古代監獄,開封府景區重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