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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歲男孩騎單車被撞身亡, ofo公司該擔何責

文|鄧學平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

2017年3月26日, 一位11歲的上海男孩在使用共用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 被捲入車底身亡。 7月初, 該男孩父母將肇事司機、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此後不久, 該男孩父母追加ofo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 向其索賠878萬元, 並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目前, 案件尚未正式開庭審理。

類似上海小男孩的事故, 已有多起見諸報端。 就在今年4月, 天津一名九歲男孩騎“小黃車”時摔倒, 導致刹車手柄插入脖子。

今年6月, 一名12歲左右的鄭州男孩騎ofo小黃車玩耍時摔倒身亡。 除了未成年人, 成年人騎行“小黃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也時有所聞。 雖然圍繞共用單車的安全事故和安全爭議一直未曾停息, 但傷亡家屬向ofo公司提出數百萬元索賠, 該案仍屬全國首例。

一條鮮活生命不幸遇難, 無論對於家長還是整個社會都是一場悲劇。 不過, 要在法律層面上進行索賠和追責, 仍脫不開基本的法律和事實厘清。

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 該上海男孩未滿12周歲, 騎著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 且疏于觀察路況, 未確認安全通行, 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這意味著, 如果ofo公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可能會是和肇事客車司機、男孩父母三方共同承擔次要責任。

肇事客車司機的過錯在於疏忽大意、操作失當, 男孩父母的過錯在於監護缺位、導致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違法騎行單車。 這兩者在法律上爭議都不大。 本案最複雜同時也最具爭議的地方在於ofo公司的法律責任。

一種觀點認為, ofo的機械密碼鎖不能保證安全, 是導致事故的元兇。 一些媒體報導, ofo有些密碼鎖不需要掃碼, 可以直接手動打開使用, 具有重大安全隱患。 與之相反的觀點則認為, 密碼鎖不同於刹車, 不屬於單車本身的品質問題。 不滿十二周歲不能騎行自行車是法律強制性規定, 對全社會一體適用。 ofo公司無義務通過特別的技術裝置保證不符合規定的人都無法騎行單車, 而且這在客觀上也做不到。 如同汽車無法保證沒有駕駛證的人不去使用,

除非汽車本身的品質問題導致了交通事故, 否則沒人可以向汽車生產廠家索賠。 對於共用單車而言, 除了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 精神病人、殘疾人、突發疾病的人在騎行單車時也都會發生危險和事故。

不論持哪種觀點, 可以肯定的是男孩父母878萬元的賠償請求很難獲得法院支持。 有人援引宜家傢俱傾倒壓死幼兒後給予巨額賠償的例子, 但需要注意的是, 宜家是以和解形式結案的, 最後的賠償數額也並非法院判決確定。 我們經常看到的美國法院在人身損害領域的天價賠償案例, 與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關係緊密。 所以, 不出意外, 此案調解結案的可能性較高。

如果無法調解, 那麼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過往判例, 法院可能只會判決ofo公司給予較低數額的象徵性賠償。

此外, 男孩父母還請求法院判決“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不過, 這項訴請性質上屬於公益訴訟, 面臨著原告是否適格、依據是否充分等技術挑戰。

訴訟請求是否能獲得法院支持, 取決於很多因素。 不論法院最終如何判決, 該案都將共用單車的安全問題再一次擺在了公眾面前。 生命無價, 安全責任也沒有邊界。 如果類似的安全事故頻發, 那麼毫無疑問應該盡可能去彌補相關安全性漏洞。 男孩父母開了一個好頭, 但在共用單車的整體安全問題上,

有關的企業和政府監管部門更應該積極行動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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