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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海南“善心匯”發佈虛假廣告 工商部門開罰100萬元

7月23日, 新華社記者從海南省工商局獲悉, 海南善心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因發佈虛假廣告及在宣傳中使用國家機關名義和形象等違法行為, 近日被工商部門處以100萬元罰款。

據瞭解, 海南善心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位於海南省保亭縣。 根據群眾舉報反映, 該公司涉嫌虛假宣傳。

工商部門查明, 當事人自2016年10月25日起, 利用其官網對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廣告宣傳, 其內容為:“善心匯”在新經濟生態系統運行的2016元年, 推出瑪瑙鑲金“幸福扣”, 限發10萬枚, 以“幸福扣”作為“善心匯”文化產品發行的第一股, 首輪原始股票由“善心匯”會員限量認購,

前1萬名會員可以按10股起購、每股99元的價格認購文交所發行的原始股票, 每10股可兌換“幸福扣”實物一個, 原始股於2016年10月25日上市發行。

同時, 當事人在官網、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廣告宣傳牌及相關宣傳資料上, 將公司宣傳為“善心匯文化產業集團”。 經查實, 當事人“海南善心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非企業集團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另外, 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大堂、過道等區域設置的公司投入公益幫扶活動及“善心匯會員”培訓、參觀、考察等經營活動宣傳牌、貼板圖文上, 使用了代表國家機關名義和形象的圖案對其產品或服務進行渲染。

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 不是股份有限公司, 不具有股票發行的主體資格。 工商部門據此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虛假違法廣告, 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 並作出罰款70萬元的行政處罰。 同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 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工商部門據此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兩項罰款合計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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