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石家莊、長沙、廊坊等多地出臺規定, 明確黨員幹部在工作中可以容錯免責的情形。 作為一項鼓勵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政策, 去年以來, 多省份開始探索幹部隊伍中的“容錯機制”。 那麼, 官員在工作中的哪些差錯可“免責”?“網開一面”該由誰說了算?(3月23日 新華網)
容錯機制的涵義, 簡單來說就是幹某一項工作要容許幹事的人犯錯的一種保護機制。 建立完善容錯機制, 目的是不言而喻的, 就是要鼓勵黨員幹部幹事創業。 的確, 人非聖賢, 孰能無過?
資訊化時代的今天, 各項技術、資訊更新異常迅速, 各種機會也是轉瞬即逝,
眾所周知, 犯錯方式有很多種, 性質也大有不同。 比如, 有些黨員幹部出於公心, 謀事創業, 敢幹敢闖, 不計得失, 可能會犯盲目進取、不顧實際的錯誤;有些則因為沒有吃透政策, 理解偏差, 或者沒有吃透下情, 在幹事創業中走彎路;有些則有私心, 幹事創業的過程中不忘利用手中權力撈取個人好處, 甚至大搞權力尋租、貪污受賄等, 這是主觀上的故意犯錯, 客觀上的違法亂紀。 故而, 容錯機制不能什麼樣的錯都能容忍。
建立完善容錯機制, 應當要明確可容錯的範圍, 一定要把哪些錯誤容得, 一條一款要清清楚楚, 明明白白, 這樣在需要機制介入時, 能夠有理可依、有據可循。 去年以來, 包括陝西、重慶、四川、浙江、安徽、山東、上海、廣東等, 多個省份開始探索公務員隊伍中的“容錯機制”, 列出免責清單, 鼓勵幹部幹事創業, 例如, 內蒙古和四川的規定都強調, 可予容錯免責的行為, 是幹部在主觀上出於公心、擔當盡責, 客觀上由於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 未達到預期效果、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行為或失誤。 這些舉措無疑是值得讚賞的。
同時, 未來容錯機制的啟動和運用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杜絕打擦邊球、模糊錯誤性質、混淆視聽、欺上瞞下的行徑,
另外, 一個人犯錯誤, 我們就要對他的行為進行改正。 容錯不是最終目的, 糾錯才是正確出路。 所以我們在建立完善容錯機制的同時要引入糾錯機制, 應該讓容錯與糾錯兩種機制協同作用, 既保護又教育那些想幹事、敢幹事、能幹事的人, 讓他們幹成事。
文/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