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前我國是有汽車報廢年限規定的, 不同類型的車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 到規定的年限就要進行報廢處理, 根據2017年的新交規規定, 對於私家車的強制報廢年限已經取消了, 對於廣大車主們來說, 絕對是振奮人心的好消息!但是你知道嗎?新交規也只取消了私家車的報廢年限, 單對於以下的幾類車型仍然還是有報廢年限規定的, 到了使用年限還是要強制進行報廢的。 到底是是哪幾種車型呢?
1、輕微型載貨汽車, 像皮卡、小貨車這些都是屬於輕微型載貨汽車, 同時也是一種含有運營性質的機動車, 磨損較大, 存有一定的安全隱患, 因此限定使用年限為12年, 到期就作廢。
2、計程車, 計程車由於每天在路上跑的時間比較長, 強制報廢年限只有8年, 只要達到8年就得報廢了。
3、重型載貨汽車, 很多人在路上看到大貨車都以為使用了幾十年, 其實大貨車的報廢年限是15年, 達到15年期限只能接受報廢處理的, 因該是考慮到大貨車因為常年在高速上行駛, 車輛會存在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