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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收了貨卻遲遲不付款 刻意刁難中標供應商怎麼辦?

“買了東西給錢”是正常交易, “買了東西不給錢”則是強盜行為。 雖然大家都知道這個道理, 但總是有人會這麼做, 即使是在政府採購活動中, 也不能倖免。

時不時就會出現採購人拖延付款的行為, 究其原因, 可能是採購人對中標供應商本身不滿意, 可能是對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滿意, 也可能是資金出現了一些問題, 還有可能是惡意拖延付款……不管什麼原因, 面對這種情況, 中標供應商總是會萬般無奈。 那麼,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 中標供應商應該怎麼做才能合法維護自己權益呢?

根據我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採購人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合同規定, 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採購資金。 政府採購合同具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如果採購人不按要求支付合同款, 按法規和合同規定, 採購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由此可見, 如果中標供應商遇到採購人拖延付款的情況, 是沒必要自己忍著的, 可以直接要求採購人按照採購合同要求支付款項, 在必要情況下, 甚至可以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然, 也有一些供應商會說, 政府採購活動的採購人大多是政府部門, 他們有著天然的優勢, 萬不可得罪他們。 從人情世故的角度講, 是沒錯, 但正是因為這種情緒, 反過來倒是助長了不好的風氣。 收款事關自己的切身利益, 如果自己不去全力維護, 是沒有人會主動幫你的。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 對付款問題設置重重關卡, 為難供應商, 不僅嚴重破壞了政府採購的良性發展, 還會加重企業負擔, 損害政府形象, 我國相關部門應對此多加約束,

加大對採購人的監督檢查力度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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