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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福特“異味門”再掀波瀾,車主維權艱難

“馬桶車”, 通常是指車內異味刺鼻, 且已威脅到車友身體或正常行駛的汽車。 隨著夏季高溫襲來, 消費保收到多起“馬桶車”的投訴。

據消費保給國家工商總局提供的消費輿情資料顯示:2017年上半年, 汽車行業投訴量已達11768件, 其中車內異味的投訴量占749件, 其中投訴量排名前三的品牌是長安福特、上汽大眾和一汽大眾, 主要涉及車型為:蒙迪歐、斯柯達和奧迪。

為瞭解詳情, 近日小編進入某全國蒙迪歐異味總群, 該QQ群人數已達1205名, 大部分群內成員自稱是“馬桶車”受害者!到底是什麼情況?跟著消費保一起來看一看。

廖先生懟4S店:乾脆拆成敞篷車

廖先生是長安福特蒙迪歐最早一批的車主, 他無奈地告訴小編“真不懂如何開了”。

據廖先生所言, 車速保持在50km勻速10分鐘後, 在翹起天窗或者開著窗子對流時, 車內異味就撲鼻而來;同時, 汽車行駛完放置一段時間後,

一上車就會傳來一股酸臭、膠臭混雜的味道。

“4S店那邊也沒怎麼回應, 我的汽車被他們拆個底朝天都找不到原因, 現在剷除了我的止震板, 又沒有更新材料, 噪音很大”廖先生告訴小編, 因為他多次投訴, 4S店才主動聯繫他, 廖先生對此十分生氣, 曾直接跟廠家說:乾脆拆成敞篷車就不臭了!

無獨有偶, 車主裴小姐也遇到了車輛有異味難以忍耐的情況, 裴小姐稱曾邀請環保局的工作人員檢測, 發現車內甲醛超出標準五倍!在嘗試了4門加裝泡沫海綿及更換了4門水切及密封條、更換空調濾芯、做了臭氧殺菌, 甚至更換了腳墊等措施, 都無法驅逐“馬桶味”。

(上圖為裴小姐提供的照片, 車內甲醛標準值:0.08mg/ m3, 而裴小姐提供的車內甲醛檢測值顯示0.214)

車主苦喊:投訴兩三年了, 累了

在小編與數十位消費者的溝通中發現, 部分車友已暫停使用蒙迪歐, 一部分還在使用中, 但在開車途中身體明顯感覺異樣, 頭暈、眼脹嗆鼻等問題常有出現。 眾多車主也表示, 購車時間已經兩三年, 4S店仍無法提供解決方案,

讓他們甚是煎熬。

進入蒙迪歐異味群後, 小編發現群內車主多次苦喊:投訴福特兩三年了, 累了。 就此事, 小編也聯繫到了長安福特公司的客服, 對方表示他們只對檢測結果進行判斷, 並未正面回答異味問題, 隨後小編給福特公關部的相關人員發送了郵件, 但至本文截稿前並未收到回復。

律師解答

面對這樣的“馬桶車”, 車友們真的只能束手無策了嗎?此次, 小編特意諮詢了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的楊河律師, 讓我們來聽聽律師怎麼說。

楊律師表示:車內有異味的原因有很多, 如車上的塑膠件因材料原因, 釋放出濃重的塑氣味;或內飾粘合處膠水釋放的氣味;或者是汽車的坐墊內填充物不合格, 也會散發出有害的異味;也有可能是長期坐在真皮座椅上,

汗水侵入真皮座椅, 發出餿味, 等等原因。 車內的異味不僅難聞, 而且可能含有有毒化學物質, 包括:溴、氯、鉛和重金屬, 長期在這樣的環境下會引起類似過敏、呼吸困難、記憶力下降、損壞肝臟以及導致癌症等, 對人體健康危害極大。

介於以上諸多案例, 此現象已不是個案, 很有可能是汽車本身存在品質問題。 建議眾車主可以聯合起來, 共同委託權威的檢測機構對車內氣體進行檢測, 找出污染源。 如果確實屬於汽車本身品質問題, 消費者可以依法向質監、工商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生產商和4S店, 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品質狀況的。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品質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消費保溫馨提示:

我國的《乘用車空氣品質評價指南》,規定了車內空氣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和丙烯醛的濃度要求,適用於銷售的新生產汽車、使用中的車輛參照使用。但事實上,國內市場缺乏國家乘用車內空氣品質強制標準,企業往往按照自己的標準要求都是合格,所以汽車異味重、車主維權難向來是私家車界的常見現象,雖然維權艱難,但消費者在購車前可以認真參考各類型車的售後情況和車主使用回饋,以避免遇到上述情況。

消費保,免費處理消費投訴的公益平臺!

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品質狀況的。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品質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消費保溫馨提示:

我國的《乘用車空氣品質評價指南》,規定了車內空氣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和丙烯醛的濃度要求,適用於銷售的新生產汽車、使用中的車輛參照使用。但事實上,國內市場缺乏國家乘用車內空氣品質強制標準,企業往往按照自己的標準要求都是合格,所以汽車異味重、車主維權難向來是私家車界的常見現象,雖然維權艱難,但消費者在購車前可以認真參考各類型車的售後情況和車主使用回饋,以避免遇到上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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