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公司約定“有權調崗”,這合法嗎?

有的單位想辭退員工, 又不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自然便想要讓員工主動提出辭職, 於是就將員工進行調崗, 調到工作環境差、員工討厭的崗位, 降低待遇, 讓員工知難而退, 以獲得兩全其美的解決。 所以, 絕大多數的用人單位會在合同約定, 公司有權進行調崗。 這樣的約定合法嗎?

一、公司認為可以調崗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 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同時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 已經明確約定了公司具有調崗的權利, 勞動合同真實、合法、有效, 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故公司有權進行調崗。

二、為什麼不能任意調崗?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 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我們認為勞動崗位作為勞動合同的中重要內容, 對員工進行調崗, 則屬於變更了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 需要用人單位及勞動者雙方共同進行協商決定, 而不能僅僅有公司單方決定。 而公司約定自己有調崗權則屬於排除勞動者權利,

這樣的條款應當無效。

三、公司就絕對不能調崗嗎?

答案當然也是否定的, 公司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進行調崗。 比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2月6日發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約定, 用人單位有權依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 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 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 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的, 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

所以判斷調崗約定是否合法時, 法院首先會審查約定是否存在違法情形(是否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在約定有效的情況下,

再具體審查用人單位的具體調崗行為是否有效;如果具體調崗行為出於不正當的原因、降低了勞動者的收入、使得勞動者工作不便、工作時間延長等, 一般會被認定為不合理, 調崗行為違法。 但如果調崗行為未有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的情形, 勞動者拒絕接受, 用人單位當然可以依據相關規章制度處理勞動者。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