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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醫院支付因醫生誤診而多花的醫藥費嗎?

只有造成嚴重的醫療損害後果才能主張損害賠償的說法源于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 該《辦法》現已廢止。 該《辦法》將醫療過失行為分為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 造成嚴重後果的為醫療事故, 而對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醫療損害後果以醫療差錯對待。

現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擴大了醫療事故的內涵, 取消了醫療事故必須存在嚴重後果的標準。 以往所說的醫療差錯已被納入現行醫療事故之中, 受《條例》的調整。 《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 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 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根據該條例對醫療事故的界定, 我們可以看出, 任何違反醫療法律法規、診療規範的行為, 只要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

就構成醫療事故。 《條例》第四條規定將醫療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其中四級醫療事故為:“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所以原《辦法》中的醫療差錯當屬現行《條例》規定中的四級醫療事故。

與《條例》配套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以227種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

劃定了醫療事故的各種細緻等級。 因此依據現行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範性檔的規定, 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不以患者受到嚴重損害後果為前提。 也就是說, 只要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醫療差錯, 既是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也可以要求醫療事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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