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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侵權起風波 調解止紛促和諧

湖南法院網訊 俗話說得好:“遠親不如近鄰”。 7月11日, 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呂仙亭法庭受理了一起發生在鄰里之間的侵權糾紛案件。

原告劉某與被告沈某是多年鄰居。 幾年前因沈某家中漏水, 導致樓下劉某的房屋牆面及部分裝修損壞, 劉某多次與沈某協商, 沈某認可漏水的事實, 期間因劉某長期在外陪讀, 雙方就怎樣賠償的問題, 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今年7月, 劉某在孩子放假回到家中後, 得知沈某已將房屋賣掉, 當即找到沈某要求賠償, 雙方情緒激動, 發生激烈爭吵後不歡而散。

劉某遂向岳陽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沈某及其子共同賠償50000元房屋損失費並向其賠禮道歉。

受理案件的當日, 承辦法官考慮到被告已將房屋轉讓且買主正準備重新裝修, 原告的損害後果與被告房屋漏水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及損失大小必須經過司法鑒定才能確定, 一旦現場因裝修遭到破壞, 本案訴訟將無法進行。 承辦法官當即一邊與房屋買主聯繫請求其配合法院工作, 爭取到該買主同意延期7天裝修的承諾, 一邊加快辦理司法鑒定的委託手續。 次日, 承辦法官將被告沈某傳喚到法庭與之溝通, 希望能通過協商處理, 但沈某因之前與原告發生過不愉快經歷, 以自己需馬上外出治病為由拒絕調解, 但通過與沈某的談話得知,

該房屋實際產權人是其在北京工作的兒子。 承辦法官又與沈某的兒子取得聯繫, 利用白天庭審之餘及下班後的時間與沈某兒子進行了長時間反復的電話、短信溝通。

開始對主動與之聯繫的法官帶有不信任因素的沈某兒子, 在承辦法官再三說明同類型案件的處理方式並對其提出的問題一一答覆後, 終於理解並意識到了法官的良苦用心, 最終同意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親友協調。 收案的第八日, 在查看現場後, 被告兒子的授權委託人與原告簽署了調解協定, 一次性賠償原告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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