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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網購平臺打假案具有標本意義

近日,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對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網”)訴姚某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該案由奉賢區人民法院院長陸衛民組成合議庭, 判令被告姚某賠償原告淘寶網損失人民幣10萬元及賠償原告淘寶網合理支出人民幣2萬元;駁回原告淘寶網其餘訴訟請求。 根據淘寶網工作人員透露,該案是國內首起網購平臺打假案(7月26日《人民法院報》)。

首例網購平臺打假案具有標本意義

與淘寶網的訴訟請求相比, 法院的判決只是滿足了其中的很小部分, 但是該案件的判決依然具有重要的標本意義。 可以說, 網購平臺主動打假的行動, 就是一種刀刃向內的自我革命。 入駐商家是網購平臺生存發展的基礎, 雙方是利益共同體, 入駐商家普遍被各大網購平臺視為上帝。 部分平臺對入駐商家的違法違規行為, 基本上是睜隻眼閉隻眼,

甚至想方設法的包庇縱容, 經常被網購消費者評價為與不法商家沆瀣一氣、狼狽為奸。 在執法監督實踐中, 網路商戶經營者之所以敢於違法甚至犯罪, 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有網購平臺的姑息縱容, 有些網購平臺甚至成為藏汙納垢、假冒侵權的集結地。 姑息縱容入駐商家的違法犯罪行為, 網購平臺其實也是飲鴆止渴, 短期的經濟利益卻給商業信譽帶來持久性傷害, 尤其是在信用至上的市場競爭環境中, 業績下滑甚至慘遭淘汰都將難以避免。

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就規定, 協力廠商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訂立協定, 明確雙方在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品質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這份協議對雙方而言具有法律約束力, 淘寶網起訴姚某的依據就是雙方簽訂的《淘寶服務協定》。

淘寶網認為姚某銷售摻假商品的行為給其經營帶來了負面影響, 認為每次假貨或者品質糾紛, 會讓消費者在平臺整體的消費活躍度顯著下降, 其實就是淘寶網認為入駐商戶的不法行為降低了自身的美譽度。 這種對商業美譽度的珍視對所有網購平臺都是一種啟示, 不能讓責任協議形同虛設, 不能為追求短期利益而放棄長遠經營, 對於害群之馬要堅決及時地清除。

警示所有違法經營者

在互聯網法治建設日趨完善的大勢下, 妄圖希望借助互聯網的隱蔽性、異地性等特徵非法牟利,

已經日漸不合時宜。 互聯網法院的建立以及相關監管制度的健全, 都不允許網路交易平臺繼續成為坑蒙拐騙之地。 互聯網消費維權的成本逐漸降低, 行政監管的力度逐步加強, 只有合法經營、真誠服務的平臺、商家才能在互聯網市場中生存發展。

這起全國首例的網購平臺打假案屬於新類型案件, 上海法院的裁判對全國法院而言也具有標本意義, 法官在裁判當中對於事實證據的認定, 非常考驗法官辯法析理的綜合能力。

網購平臺主動打假具有重要意義

網購平臺主動打假是經營理念的轉變,也是司法工作面臨的新問題、新挑戰,更是法治互聯網建設更加深入的體現。希望更多的網購平臺能夠主動打假,主動淨化自我,切實履行法律責任,既對消費者負責,也為自身發展負責。

網購平臺主動打假是經營理念的轉變,也是司法工作面臨的新問題、新挑戰,更是法治互聯網建設更加深入的體現。希望更多的網購平臺能夠主動打假,主動淨化自我,切實履行法律責任,既對消費者負責,也為自身發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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