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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我國古代離婚制度:唐朝講究好聚好散

在我國古代婚姻結構還不嚴密時, 離婚相當自由, 所謂“夫婦之道, 有義則合, 無義則去”。 自周朝開始, 夫權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來。 在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 夫權制家庭的基礎並不穩固, 如《周易》記載妻子離家出走。 秦始皇巡遊時發現男子招贅、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拋棄孩子改嫁的現象, 於是才刻石頒令天下維護家庭穩定。 到了唐宋時期, 夫權意識不斷強化, 在相關法律中, 女子地位低落, 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 不過在夫逃亡時, 可向官府申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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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貴族的離婚, 有一定的儀式, 《禮記》中記載, 不但有夫出妻的儀式, 也有妻出夫的儀式, 出跟被出的雙方都以謙辭自責。 從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書”(離婚證書)看來, 當時男女的地位似乎相當平等。 “放妻書”內容大體分成三段。

第一段重述夫妻緣分, 經累劫共修得來, 本應如水如魚,

同歡終日。 接著第二段描寫目前的狀態, 由於兩人個性不合, 經常衝突, 大小不安, 六親相怨, 實在無法繼續下去了。 第三段寫離婚的祝福, 既然無法同處, 不如“一別兩寬, 各生歡喜”, 同時祝福離婚後男女各有前程。 在離婚書末尾, 有的注明給女方贍養費。 而離婚證書都要會聚兩家父母、親戚共同作證。 從唐人出具的“放妻書”來看, 類似於我們今天所說的“協議離婚”, 儘量好聚好散。

我國古代雖然是男權社會, 婦女需要“三從四德”, 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 因為夫妻的離異同受家族觀念的支配, 也為法律所限定, 還受到情與理的約束。 據《白居易集》記載, 妻子給在田裡耕種的丈夫送飯時, 路上遇到饑餓的父親, 便把飯菜送給父親吃。 丈夫在田裡等得饑餓, 非常憤怒, 執意休妻, 妻子不服, 於是告到官府。 白居易判決時說:“按照婦女的德行標準, 妻子理應順夫, 然而報答父親恩情乃出於天性。 所以, 應先將飯給父親吃, 丈夫在其後。 由於孝親重於事夫, 故丈夫終不可休妻。 ”

由於古時候十分重視社會關係的穩定,

離異總不被提倡, 所以離婚率是很低的。 《易·序卦下》說:“夫婦之道, 不可以不久也, 故受之以恒。 ”《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 逐于境外”的條文。 東漢的馮衍, 年老出妻, 遭人批評。 宋代以後, 士大夫多認為出妻的人沒有品行。

至於一般農村,

出妻的情形更為少見, 這是受到經濟因素的限制, 離婚使家內勞動力減少, 再娶的負擔也很重。 此外, 名分觀念也有影響, 在“夫妻義重”的普遍想法下, 也不敢輕言離婚。 由此可知, 琴瑟和鳴的婚姻理想, 不但表現在婚姻的締結、維持上, 也限制了離婚趨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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