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古代婚姻結構還不嚴密時, 離婚相當自由, 所謂“夫婦之道, 有義則合, 無義則去”。 自周朝開始, 夫權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來。 在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 夫權制家庭的基礎並不穩固, 如《周易》記載妻子離家出走。 秦始皇巡遊時發現男子招贅、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拋棄孩子改嫁的現象, 於是才刻石頒令天下維護家庭穩定。 到了唐宋時期, 夫權意識不斷強化, 在相關法律中, 女子地位低落, 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 不過在夫逃亡時, 可向官府申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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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貴族的離婚, 有一定的儀式, 《禮記》中記載, 不但有夫出妻的儀式, 也有妻出夫的儀式, 出跟被出的雙方都以謙辭自責。 從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書”(離婚證書)看來, 當時男女的地位似乎相當平等。 “放妻書”內容大體分成三段。
第一段重述夫妻緣分, 經累劫共修得來, 本應如水如魚,
我國古代雖然是男權社會, 婦女需要“三從四德”, 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 因為夫妻的離異同受家族觀念的支配, 也為法律所限定, 還受到情與理的約束。 據《白居易集》記載, 妻子給在田裡耕種的丈夫送飯時, 路上遇到饑餓的父親, 便把飯菜送給父親吃。 丈夫在田裡等得饑餓, 非常憤怒, 執意休妻, 妻子不服, 於是告到官府。 白居易判決時說:“按照婦女的德行標準, 妻子理應順夫, 然而報答父親恩情乃出於天性。 所以, 應先將飯給父親吃, 丈夫在其後。 由於孝親重於事夫, 故丈夫終不可休妻。 ”
由於古時候十分重視社會關係的穩定,
至於一般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