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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教之窗」你可知道,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內監督中的職責和任務是什麼?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精神、新要求以及取得的新經驗, 總結提煉轉化為制度成果, 規定了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內監督中的職責和任務。

第一,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 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條例(試行)》將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定位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 《條例》將“專門機關”修改為“專責機關”, 一字之差反映了實踐的發展和認識的深化。

加強黨內監督, 監督執紀問責, 不僅僅是紀律檢查機關的權力, 更是必須擔負的責任。 “加強對所轄範圍內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 是對紀委在黨內監督中職責的進一步闡釋和細化, 也是黨章規定的紀委主要任務的重要內容。

第二,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內監督中承擔的具體任務。

《條例》規定了3項具體任務。

一是“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党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

該項規定明確了紀委的監督對象包括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黨委的工作部門、下一級黨組織和同級黨委直接管理的幹部共4類,

既包括領導機關, 也包括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

二是“落實紀律檢査工作雙重領導體制, 執紀審查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 線索處置和執紀審查情況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

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 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式化、制度化。 改革紀律檢査體制, 就是要圍繞“兩個為主”, 抓住執紀審查, 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等具體問題, 提出要求、探索實踐, 制定規則、健全制度, 保證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 保證紀委監督的權威性。

各級紀律檢査機關貫徹中央要求, 堅持立行立改, 在線索處置和執紀審査方面作了進一步規範。 2015年, 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副組長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中管企業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

為增強紀委監督的權威性提供了組織制度保障。 《條例》以更高層級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化了改革成果。

三是“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 紀委發現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問題, 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 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職”。

該項規定的是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領導的具體措施, 包括針對具體問題落實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要求的方式方法, 下級紀委向上級紀委報告工作的具體制度兩項內容。 通過這兩項具體措施, 既強化了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 又將壓力傳導給下級紀委, 督促下級紀委更好履行監督職責。

督促下級紀委更好履行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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