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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遇到這“四種人”要注意 寫錯出大事!

民間借貸是一種資源豐富、快速便捷的融資手段, 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 促進了經濟的發展。 但是民間借貸具有隨意性和風險性, 若借款條據沒寫清楚, 容易引發糾紛, 甚至訴至法院也沒辦法解決。

案例一

2009年5月27日, 被告吳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條一份, 該借條主要載明:“茲向王某借款人民幣95000元, 借款期限1年, 此項借款用途為用於公司資金周轉。 ”被告吳某在借款人落款處簽名並捺印, 被告陸某在被告吳某的簽名和借條落款時間的正下方簽名並捺印。

嗣後, 原告王某因向被告吳某、陸某催討借款無果後訴至法院。

被告陸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見證人, 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為由提出抗辯。

法院判決

被告陸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明知被告吳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條, 還在該借條被告吳某簽名的正下方簽名捺印, 應視為共同借款人。

案例二

2007年1月18日, 于某向江某出借10萬整, 江某出具借據一張, 內容為:“今借到於某人民幣10萬元整, 期限為1年, 年利率為15%。 ”江某在借據右下方書寫“借款人江某”。 李某在借據的左側空白處簽名, 未注明身份。

借款到期後, 江某下落不明。 于某將李某訴至法院, 請求其償還10萬元借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 李某在庭審中辯稱其雖然在借據上簽字, 但是, 既非保證人, 亦非共同借款人, 僅是見證人。

法院判決

江某在借據右下方書寫“借款人江某”, 而李某在借據的左側空白處簽名, 從交易習慣和生活經驗看, 李某不應認定為借款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 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 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 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李某也不應認定為保證人。

最終法院認定李某為見證人,

不承擔還款責任。

案例三

陳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李某是A公司的客戶, 彼此有業務交往。 陳某向李某借款, 並出具《借條》一張, 借條內容為:“現因業務發展需要, 借李某人民幣100萬元整, 借款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 ”A公司加蓋公章、陳某簽名但未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後李某起訴要求A公司和陳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院判決

按一般理解, 在落款處簽章的均為借款主體, 而A公司、陳某分別在落款處蓋章、簽字, 並且沒有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可以理解為A公司和陳某皆為借款人;

陳某認為其是作為法定代表人在借條上簽字, 那麼, 其在簽字時應盡謹慎的注意義務, 對其身份進行注明, 現陳某在簽字時並未區分其作為法定代表人, 其簽名具有獨立性, 可認定為個人行為;最終法院認定A公司和陳某為共同借款人。

總結

通過以上三個案例, 我們可以看出, 一般借條上會出現的身份有四種:借款人、保證人、見證人、法定代表人。 落款問題可能直接影響法院的認定, 因此該問題十分重要。 一般認定規則為:

1、落款注明借款人並簽名的,在其正下方簽名,可以認定為共同借款人,要承擔還款責任。

2、落款注明借款人並簽名的,在其較遠距離空白處簽名,一般只能認定為見證人,不承擔還款責任。如果真是見證人,在借款人下方簽名一定要注明見證人,否則極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3、在借條上簽字但沒有注明保證人身份的,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出借人在要求保證人簽字時應當注意要求其注明保證人身份。

4、法定代表人簽名在借款人處簽名但未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很可能被認定為法定代表人與公司為共同借款人。

綜上所述,以借條為形式的民間借貸在生活中廣泛應用,其落款應根據實際情況注明清楚,防止發生不必要的糾紛。上述規則為一般規則,不排除有具體案件情節影響法院的認定結果。

延伸閱讀

法官提醒:借條落款日期不能忽視

如今社會經濟來往密切,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頻繁,書寫的借條就成了彼此借貸關係的書面憑證。而不少人因借條書寫不規範,到了討要欠款時往往引來大麻煩,甚至要不回欠款造成經濟損失。借條究竟該怎麼寫?聽聽蕪湖市鳩江區法院葉青法官以案說法。

據介紹,近日,鳩江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情況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借貸雙方對於借條本金載明的18萬元金額沒有異議,但因該借條沒有寫明落款時間,雙方對借條形成時間產生了較大分歧,以此延伸出對於之前歸還款項到底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爭論不下。因此原告王某申請對被告張某認可的18萬元借條的形成時間進行筆跡鑒定,進而計算歸還的是利息還是本金得出最終需要償還的數額。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鳩江區法院委託了南京師範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筆跡進行鑒定。可是,由於借條上的簽名化學成分特殊,不是常規的筆書寫,無法鑒定出書寫的具體時間。

一張小小借條,怎麼寫卻是大學問,如果只看重書寫金額,卻忽略還款時間、漏寫落款時間,可能為將來的討要欠款帶來時間和經濟成本。鳩江區法院民一庭承辦法官葉青提醒,借條欠缺明確的落款時間,面對借貸糾紛時,將啟動司法鑒定程式,而筆跡形成時間的鑒定,取樣困難,存在很大風險,並且不能精准到具體日期,只能排除懷疑時間,若借款數額大,那麼會影響一定的利息計算。法官提醒,在書寫借條時,雙方必須明確借款本金數額、利息及還款期限,落款日期也特別需要注意寫明,以免將來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編輯:劉海濱 王佳茹 路雙英

一般認定規則為:

1、落款注明借款人並簽名的,在其正下方簽名,可以認定為共同借款人,要承擔還款責任。

2、落款注明借款人並簽名的,在其較遠距離空白處簽名,一般只能認定為見證人,不承擔還款責任。如果真是見證人,在借款人下方簽名一定要注明見證人,否則極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3、在借條上簽字但沒有注明保證人身份的,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出借人在要求保證人簽字時應當注意要求其注明保證人身份。

4、法定代表人簽名在借款人處簽名但未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很可能被認定為法定代表人與公司為共同借款人。

綜上所述,以借條為形式的民間借貸在生活中廣泛應用,其落款應根據實際情況注明清楚,防止發生不必要的糾紛。上述規則為一般規則,不排除有具體案件情節影響法院的認定結果。

延伸閱讀

法官提醒:借條落款日期不能忽視

如今社會經濟來往密切,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頻繁,書寫的借條就成了彼此借貸關係的書面憑證。而不少人因借條書寫不規範,到了討要欠款時往往引來大麻煩,甚至要不回欠款造成經濟損失。借條究竟該怎麼寫?聽聽蕪湖市鳩江區法院葉青法官以案說法。

據介紹,近日,鳩江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情況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借貸雙方對於借條本金載明的18萬元金額沒有異議,但因該借條沒有寫明落款時間,雙方對借條形成時間產生了較大分歧,以此延伸出對於之前歸還款項到底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爭論不下。因此原告王某申請對被告張某認可的18萬元借條的形成時間進行筆跡鑒定,進而計算歸還的是利息還是本金得出最終需要償還的數額。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鳩江區法院委託了南京師範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筆跡進行鑒定。可是,由於借條上的簽名化學成分特殊,不是常規的筆書寫,無法鑒定出書寫的具體時間。

一張小小借條,怎麼寫卻是大學問,如果只看重書寫金額,卻忽略還款時間、漏寫落款時間,可能為將來的討要欠款帶來時間和經濟成本。鳩江區法院民一庭承辦法官葉青提醒,借條欠缺明確的落款時間,面對借貸糾紛時,將啟動司法鑒定程式,而筆跡形成時間的鑒定,取樣困難,存在很大風險,並且不能精准到具體日期,只能排除懷疑時間,若借款數額大,那麼會影響一定的利息計算。法官提醒,在書寫借條時,雙方必須明確借款本金數額、利息及還款期限,落款日期也特別需要注意寫明,以免將來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編輯:劉海濱 王佳茹 路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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