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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 每日習題 每日堅持(3.11)

《行政法》

【多選題】代履行是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方式之一。 有關代履行, 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行政機關只能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

B、代履行的費用均應當由負有義務的當事人承擔

C、代履行不得採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D、代履行3日前應送達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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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選項A說法錯誤。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規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 經催告仍不履行, 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 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 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

選項B、D說法錯誤, 選項C說法正確。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 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 催告當事人履行, 當事人履行的, 停止代履行(選項D);(三)代履行時, 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四)代履行完畢, 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 由當事人承擔。 但是,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選項B)。 代履行不得採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選項C)。

《民法》

【單選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 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噸藥材, 乙公司付款100萬元。 乙公司將藥材轉賣給丙公司, 並約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 丙公司收貨後3日內應向乙支付價款120萬元。

張某以自有汽車為乙公司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未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約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時, 乙公司有權就出賣該汽車的價款清償自己的債權。 ”李某為這筆貨款出具擔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時, 由李某承擔保證責任”。 丙公司收到藥材後未依約向乙公司支付120萬元, 乙公司向張某主張實現抵押權, 同時要求李某承擔保證責任。 張某見狀, 便將其汽車贈與劉某。 劉某將該汽車作為出資, 與錢某設立丁酒店有限責任公司, 並辦理完出資手續。 丁公司員工方某駕駛該車接送酒店客人時, 為躲避一輛逆行摩托車, 將行人趙某撞傷。 方某自行決定以丁公司名義將該車放在戊公司維修,
為獲得維修費的八折優惠, 方某以其名義在與戊公司相關的庚公司為該車購買一套全新座墊。 汽車修好後, 方某將車取走交丁公司投入運營。 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維修費, 否則對汽車行使留置權, 丁公司回函請寬限一周。 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墊費, 丁公司拒絕。

在劉某辦理出資手續後, 關於汽車所有權人, 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乙公司

B、張某

C、劉某

D、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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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 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 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據此可知, 劉某辦理出資手續後, 該汽車的所有權轉移給了丁公司。

《刑法》

【單選題】甲與一女子有染, 其妻乙生怨。 某日, 乙將毒藥拌入菜中意圖殺甲。 因久等未歸且又懼怕法律制裁, 乙遂打消殺人惡念, 將菜倒掉。 關於乙的行為, 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犯罪預備

B、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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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為了犯罪, 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是犯罪預備。 刑法將預備行為規定為兩類, 即準備工具與製造條件。 準備工具事實上也是為實行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為, 只因是最常見的預備行為, 故刑法予以特別規定。 準備工具,即準備實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現為:購買某種物品作為犯罪工具;製造犯罪工具;改裝物品使之適應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為犯罪工具;盜竊他人物品作為犯罪工具等。製造條件,是指除準備工具以外的一切為實行犯罪製造條件的預備行為,如調查犯罪場所與被害人行蹤,出發前往犯罪地點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來,誘騙被害人前往犯罪場所,等等。本題中,乙出於殺人的故意將毒藥拌入菜中的行為屬於準備工具的預備行為,之後乙放棄犯罪並“將菜倒掉”的行為,應認定為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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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工具,即準備實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現為:購買某種物品作為犯罪工具;製造犯罪工具;改裝物品使之適應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為犯罪工具;盜竊他人物品作為犯罪工具等。製造條件,是指除準備工具以外的一切為實行犯罪製造條件的預備行為,如調查犯罪場所與被害人行蹤,出發前往犯罪地點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來,誘騙被害人前往犯罪場所,等等。本題中,乙出於殺人的故意將毒藥拌入菜中的行為屬於準備工具的預備行為,之後乙放棄犯罪並“將菜倒掉”的行為,應認定為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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