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類型的心律失常, 治療方法各不相同。 心律失常是否需要治療、該怎麼治療, 應由心血管專科醫生來決定。 醫生一般會綜合病史、症狀、體檢和一些必要的輔助檢查,
由於許多抗心律失常藥物本身具有潛在的致心律失常的風險, 故使用時應慎重。 一般來說, 無器質性心臟病基礎、不影響心臟功能且存在明確不良刺激因素的心律失常, 常被視為功能性。 此類患者若無明顯不適症狀, 不主張給予抗心律失常藥物治療。 即使有不適症狀, 也主張先消除不良刺激因素, 解除顧慮, 穩定情緒, 注意觀察, 必要時再給予短期藥物治療。 而對於有器質性心臟病基礎, 伴或不伴有心臟泵血功能異常的心律失常,
當然, 治療心律失常, 不能只靠藥物。 抗心律失常治療的目的在於維持心臟正常或接近正常的泵血功能, 減輕或消除不適症狀, 預防猝死。 心律失常的治療應該是綜合性的, 標本兼治。 首先, 應明確導致心律失常發生的病因, 積極消除不良誘因和治療基礎心臟疾病, 此乃“治本”。 而抗心律失常藥物, 屬於“治標”性質, 雖然可有效緩解症狀, 但只是心律失常治療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