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歷史>正文

王公袞復仇-宋朝類似刺死辱母案判決無罪

王公袞復仇

王宣子尚書母, 葬山陰獅子塢, 為盜所發。 時宣子為吏部員外郎, 其弟公袞待次烏江尉, 居鄉物色得之, 乃本村無賴嵇泗德者所為。 遂聞於官, 具服其罪, 止從徒斷, 黥隸他州, 公袞不勝悲憤。 時猶拘留鈐轄司, 公袞遂誘守卒飲之以酒, 皆大醉, 因手斷賊首, 朝複提之自歸有司。 宣子亟以狀白堂, 納官以贖弟罪。

事下給舍議, 時楊椿元老為給事, 張孝祥安國兼舍人, 書議狀曰:“復仇, 義也。 夫仇可複, 則天下之人, 將交仇而不止, 於是聖人為法以制之。 當誅也, 吾為爾誅之;當刑也, 吾為爾刑之。 以爾之仇, 麗吾之法。

於是凡為人子而仇于父母者不敢複, 而惟法之聽, 何也?法行則復仇之義在焉故也。 今夫佐、公袞之母, 既葬而暴其骨, 是﹃屍也。

父母之仇, 孰大於是?佐、公袞得賊而輒殺之, 義也, 而莫之敢也, 以為有法焉。 律曰:‘發塚開棺者、絞。 ’二子之母, 遺骸散逸于故藏之外, 則賊之死無疑矣。 賊誠死, 則二子之仇亦報, 此佐、公袞所以不敢殺之於其始獲, 而必歸之吏也。 獄成而吏出之, 使賊陽陽出入閭巷與齊民齒。

夫父母之仇, 不共戴天者也。 二子之始不敢殺也, 蓋不敢以私義故亂法。 今獄已成矣, 法不當死, 二子殺之, 罪也;法當死, 而吏廢法, 則地下之辱, 沈痛鬱結, 終莫之伸, 為之子者, 尚安得自比於人也哉!佐有官守, 則公袞之殺是賊, 協於義而宜於法者也。

《春秋》之義, 復仇。 公袞起儒生, 羸如不勝衣。 當殺賊時, 奴隸皆驚走, 賊以死捍, 公袞得不死, 適耳。 且此賊掘塚至十數, 嘗敗而不死, 今又敗焉, 而又不死, 則其為惡, 必侈於前。 公袞之殺之也, 豈特直王氏之冤而已哉!椿等謂公袞復仇之義可嘉, 公袞殺掘塚法應死之人為無罪, 納官贖弟佐之請當不許, 故縱失刑有司之罰宜律。 ”詔:“給舍議是。 ”

其後, 公袞於乾道間為敕令所刪定官。 一日, 登對。 孝宗顧問左右曰:“是非手斬發塚盜者乎?”意頗喜之。 未幾, 除左司。

公袞為人臒甚。 王龜齡嘗贈詩有雲:“貌若羸中甚武”者, 蓋紀實也。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