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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在押嫌疑人 次數和時間不受限制

■插圖/廖木興

省司法廳、省律協解讀律師法實施辦法,稱其有五大亮點

特別重大賄賂案件在偵查終結前,偵查機關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不得少於兩次;犯罪嫌疑人與辯護律師通信,看守所應在3天內轉交……昨日上午,廣東省司法廳副廳長梁震、廣東省律協副會長劉濤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行權威解讀。

他們認為,這部地方法規有五大亮點。 《實施辦法》將於11月1日起實施,到時,律師執業時遇到的“舊三難”“新三難”,可能不再難。

■新快報記者 黃瓊 通訊員 郭漢森

亮點 1 律師會見嫌疑人 辦案機關不得監聽

廣東省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協副會長劉濤表示,《實施辦法》中對律師權利義務的規定超過20條,占了全部條款的三分之一,體現了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

實踐中,被業界稱為“舊三難”的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以及“新三難”的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均在困擾著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新快報記者注意到,《實施辦法》致力於破解上述難題,將“律師的權利和義務”作為其核心內容,對律師執業過程中的調查取證權、會見權、通信權、閱卷權、知情權和救濟權等作了全面和具體的規定。

根據《實施辦法》,辯護律師憑相關執業證明材料,可以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次數和時間不受限制。 會見時,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

亮點 2 首次細化了律師調查資訊材料的範圍

值得關注的是,《實施辦法》首次細化了律師調查資訊材料的範圍,明確律師可以向有關單位調取與其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不動產、車輛等財產資訊,自然人個人戶籍、婚姻登記資料等身份資訊,自然人出入境資訊,商事登記資訊,行政處罰決定等資訊資料。

實踐中,遇到相關單位不配合怎麼辦?《實施辦法》為此專門明確:律師在辦理民事、行政案件及其執行過程中,需要調取上述證據材料,相關單位不予以配合的,可以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簽發協助調查函。

亮點 3 明確了律師會見嫌疑人次數和“時限”

之前最高檢曾在工作會議中表示,對於特別重大賄賂案件,至少應在偵查結束時安排一次律師與嫌疑人會見。 《實施辦法》第23條明確規定,對於特別重大賄賂案件在偵查終結前,偵查機關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不得少於兩次,第一次許可會見應當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執行逮捕後的30日內。

劉濤表示,此前對會見時間、次數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常常是偵查結束準備移送審查起訴時,律師才能會見嫌疑人,雖然形式上保障了會見權,但對權利行使的實際幫助並不大。 同時,雖然兩者對會見次數的要求並不同,但《實施辦法》作為地方性法規,其效力要高於職能部門的內部工作規定。

劉濤表示,根據現行法規,涉案金額超過50萬元的賄賂案件即是特別重大賄賂案件,這就意味著相當一部分賄賂案件的會見受到限制。 按照之前的規定,犯罪嫌疑人遲遲得不到會見,律師的辯護工作開展得也相對被動。

亮點 4 律師與嫌疑人往來信件3個工作日內傳遞

此外,《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對於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來信件,看守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傳遞。

劉濤表示,以往沒有對時間做出具體要求,辯護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信件往來,傳遞時間很難定,有時要20多天、幾個月甚至半年信件才能傳達。 “有時候律師都會見嫌疑人了,信件還沒收到”。

劉濤強調,《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律師按程式進行發言不得被隨意打斷,這點也非常重要。 實踐中不少律師在庭審中的發言經常被隨意打斷和制止,影響律師發表辯論意見。

亮點 5 律師應當參與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

梁震表示,作為廣東省的地方性法規,《實施辦法》充分體現了地方特色。 結合近年來廣東律師積極參與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務的實際情況,《實施辦法》規定了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社會責任,明確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參與以下工作和活動:參與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服務基層社會治理;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工作;參與法治宣傳,提高領導幹部和群眾的法律意識;參與法律援助志願者行動、公益訴訟、未成年人保護法律行動等公益性法律服務。

制定律師法實施辦法為全國首創 省律協贊其“接地氣”

今年7月27日,《實施辦法》正式通過,將於今年11月1日起實施。梁震介紹,《實施辦法》是全國第一部實施《律師法》地方立法,它的頒佈實施,是廣東律師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

劉濤表示,此前雖然有不少關於律師職業權利的保障規定,但因為沒有相對具體的實施辦法,導致在操作實踐中會遇到推諉。《實施辦法》出臺後,對多項律師職業的相關權利義務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它的實操性更強。“規定得非常明確細緻,可操作性強,非常接地氣”。

他說,儘管業內的一些要求沒能滿足,但可以慢慢來,“剛開始需要慢慢適應,但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一大進步”。

新快報記者瞭解到,今年6月26日,廣東省委書記胡春華主持召開的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廣東省司法廳關於加強廣東省律師協會建設的實施意見》《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實施辦法》3個改革檔。目前,3個檔都已印發,這些檔的印發執行,意味著廣東省律師制度改革檔制定工作取得重大進展,標誌著廣東律師工作的改革按下“快進鍵”,步入快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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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7日,《實施辦法》正式通過,將於今年11月1日起實施。梁震介紹,《實施辦法》是全國第一部實施《律師法》地方立法,它的頒佈實施,是廣東律師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

劉濤表示,此前雖然有不少關於律師職業權利的保障規定,但因為沒有相對具體的實施辦法,導致在操作實踐中會遇到推諉。《實施辦法》出臺後,對多項律師職業的相關權利義務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它的實操性更強。“規定得非常明確細緻,可操作性強,非常接地氣”。

他說,儘管業內的一些要求沒能滿足,但可以慢慢來,“剛開始需要慢慢適應,但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一大進步”。

新快報記者瞭解到,今年6月26日,廣東省委書記胡春華主持召開的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廣東省司法廳關於加強廣東省律師協會建設的實施意見》《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實施辦法》3個改革檔。目前,3個檔都已印發,這些檔的印發執行,意味著廣東省律師制度改革檔制定工作取得重大進展,標誌著廣東律師工作的改革按下“快進鍵”,步入快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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