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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管局曝光公路旅遊客運亂象:警惕四大亂象!安全第一

8月1日, 天津武清區發生一起旅遊客車與貨車相撞的較大事故, 造成4人死亡, 48人受傷, 涉事客車超速行駛、安全帶均捆綁在座墊下方無法使用是導致乘客傷亡的直接原因。 據公安部交管局資料統計, 2017年以來, 全國共接報涉及人員傷亡的旅遊客運車輛道路交通事故 189 起, 造成 87 人死亡、377 人受傷, 直接財產損失 578 萬元。 為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防止此類悲劇再次發生, 公安部交管局日前曝光旅遊客運車輛四大亂象, 呼籲廣大交通參與者假期出行, 安全第一, 發現違法違規車輛, 堅決抵制, 及時舉報,

共同維護平安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

亂象一:

企業內部安全監管不落實 車輛失管失控亂象突出

目前一些客運公司採用承包經營、合夥經營、掛靠經營等方式, 許多運輸企業只對車輛收取管理費, 對駕駛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流於形式, 對實際車主及其車輛往往“以包代管”、“以掛代管”、“包而不管”、“掛而不管”, 對於動態監控提示及動態監控系統是否開啟、是否存在擅自改變行車路線、駕駛人是否熟悉行車路線、行車路線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否對車輛安全狀況進行檢查、是否存在超速和疲勞駕駛違法等不聞不問, 管理教育缺失, 造成車輛駕駛人肆意妄為, 車輛失管失控現象嚴重, 隱患突出導致事故發生。 如2017年4月29日內蒙古呼倫貝爾市阿榮旗境內發生的一起死亡12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

肇事大客車原為班線客車, 事發當日已“維修”報停, 但車主卻私自招攬旅遊包車業務運營, 企業對此並未及時發現, 最終導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2名無辜乘客喪生。

亂象二:

旅遊客車駕駛人安全意識淡薄 違法駕駛亂象突出

據調查, 一些旅遊客車駕駛人在消費點停留時間較長, 因此, 有的駕駛人故意關閉車載GPS, 以逃避監管。 同時為彌補所耗時間, 朵拉快跑, 置安全于不顧, 常有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野蠻駕駛等行為, 再加上不少駕駛人對行駛路線不熟悉, 遇緊急情況時往往猝不及防, 採取錯誤應急操作方法, 導致車輛失控發生事故。 如8月1日天津發生的死亡4人,

48人受傷的較大交通事故中, 旅遊客車駕駛人涉嫌超速行駛, 行經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 未按規定讓右側來車先行;7月21日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境內發生的一起死亡11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 涉事的公交客車駕駛人也存在發現緊急情況, 應急操作不當, 猛打方向, 加之速度較快車身傾斜失控後沖入對向車道發生碰撞, 造成嚴重後果。

亂象三:

導遊不履職, 乘客安全意識不強, 不系安全帶現象突出

按照《國家旅遊局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導遊專座等有關事宜的通知》相關要求, 旅遊包車導遊應當配合司機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帶, 但很多導遊未按規定履職, 而許多遊客在乘坐客車時主動使用安全帶的意識又不強,

對違法行車行為缺乏監督, 制止及投訴舉報行為極少。 在近年來多起事故中, 發現客車座椅安全帶纏繞在座椅底部骨架橫樑處, 乘坐人員無法使用, 也未糾正制止或投訴舉報, 導致悲劇接連發生, 令人心痛!如7月6日河北承德市圍場縣9人死亡交通事故及8月1日天津4人死亡交通事故中, 均因安全帶纏繞在座椅底部骨架橫樑處, 乘坐人員無法使用安全帶導致事故後果加重, 承德事故中死亡的9名乘客全部是大型客車側翻被甩出車外後, 再被所乘車輛砸壓致死!

亂象四:

旅行社、運輸企業追逐利益 非法運營亂象突出

客運車輛載人多, 安全責任大。 為全力保障暑期廣大人民群眾旅遊出行安全,

公安部統一部署全國公安交管部門分別於7月15至16日, 22日至23日, 29日至30日, 連續三個週末嚴查大中型客車違法行為, 共檢查車輛 102.2 萬輛次, 查處無證駕駛、超員超載、疲勞駕駛等重點違法行為 4500 餘起。 下一步, 全國公安交管部門將統一開展集中夜查行動, 重點查處公路客車、旅遊客車淩晨2時至5時違規運行和不按規定安裝安全帶等違法行為, 並積極聯合交通運輸、旅遊、安監等相關部門, 堅持“三嚴”, 即嚴格動態監控措施, 嚴管隱患突出企業, 嚴查交通違法行為, 切實做好公路旅遊客運交通安全管理。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屆時還將組織開展統一行動全國執法“大直播”行動, 曝光典型案例, 增強震懾效果, 以案說法, 取得“處理一例、教育一片”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當前正值旅遊出行高峰,客運安全風險加劇。為確保廣大群眾出行安全,公安部交管局提示乘坐客運車輛的群眾,上車後請按規定自覺使用座椅安全帶,切記:安全帶——生命帶!

在出行、旅遊選擇包車服務時,請選擇具有合法運營資質的車輛和駕駛人,不要乘坐私攬客源的“黑”客車。對駕駛人超速、超員、疲勞駕駛,以及接打手機等危害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要及時勸告制止和舉報。客運車輛駕駛人在發車前和行車途中要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並要依法安全文明駕駛,注意觀察路況,嚴禁超速行駛、超員載客、疲勞駕駛。客運企業要切實加強內部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客運車輛動態監控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查糾客運車輛駕駛人違規違法運營行為。旅行社要依法依規包租具備資質的旅遊客車從事旅遊活動,並嚴把安全資質審核關。旅行社導遊人員要依法履行安全職責,加強對駕乘人員的安全提示和監督,確保旅遊出行平安。

作為乘客,乘坐大客車時,需要掌握要點?公安部交管局特別製作了此篇客車安全乘車指南,請點擊觀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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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審驗《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資訊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資訊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於90%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線上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遮罩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

(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資料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一)客運班車不按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的;

(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原正班車的線路、網站、班次行駛的;

(三)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誌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標誌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

(四)以欺騙、暴力等手段招攬旅客的;

(五)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六)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

當前正值旅遊出行高峰,客運安全風險加劇。為確保廣大群眾出行安全,公安部交管局提示乘坐客運車輛的群眾,上車後請按規定自覺使用座椅安全帶,切記:安全帶——生命帶!

在出行、旅遊選擇包車服務時,請選擇具有合法運營資質的車輛和駕駛人,不要乘坐私攬客源的“黑”客車。對駕駛人超速、超員、疲勞駕駛,以及接打手機等危害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要及時勸告制止和舉報。客運車輛駕駛人在發車前和行車途中要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並要依法安全文明駕駛,注意觀察路況,嚴禁超速行駛、超員載客、疲勞駕駛。客運企業要切實加強內部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客運車輛動態監控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查糾客運車輛駕駛人違規違法運營行為。旅行社要依法依規包租具備資質的旅遊客車從事旅遊活動,並嚴把安全資質審核關。旅行社導遊人員要依法履行安全職責,加強對駕乘人員的安全提示和監督,確保旅遊出行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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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審驗《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資訊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資訊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於90%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線上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遮罩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

(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資料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一)客運班車不按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的;

(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原正班車的線路、網站、班次行駛的;

(三)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誌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標誌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

(四)以欺騙、暴力等手段招攬旅客的;

(五)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六)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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