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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勞動仲裁期間,還要支付工資?

案例背景

某公司有員工跟公司發生了勞動糾紛, 員工提出的仲裁請求除了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外, 還必須要支付其在仲裁期間的工資。

其理由為了申請仲裁和出庭答辯而沒能上班, 要求公司應補償這期間的工資損失。 而公司認為其在申請仲裁時已經跟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 實際已沒在公司上班了, 沒有上班是沒有工資的。 雙方因此而產生爭執。 對此, 你怎麼看?

案例解析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立法原則,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有正常提供勞動的, 用人單位要合法給予支付工資。 可見, 支付工資的前提有兩個:一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勞動關係處於存續期間(即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並沒有終止或解除)。 第二個是勞動者有正常提供勞動, 如果沒有提供正常的勞動, 如請事假則無工資, 病假則支付病假工資,

曠工的不但沒有工資, 還可能會被用人單位依規章制度進行處罰等。

但是, 若因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提起“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的仲裁或訴訟請求的, 最終員工請求獲得支持的, 仲裁或訴訟期間, 公司應按照員工正常上班向其支付勞動爭議期間工資, 比如懷孕員工被違法辭退, 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獲得支持, 則仲裁期間的工資需要支付。 若員工沒有提起這方面的請求, 只是要求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或賠償, 則就不可以再要求支付仲裁期間的工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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