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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養老”騙局頻發,教你認清到底什麼是以房養老

獨生子女時代, 人口老齡化提速, 養老問題成為社會壓力, 於是乎, “以房養老”應運而生, 這政府與企業聯手探路推出來的養老新模式總沒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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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老年維權服務工作站、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統計, 2015年以來, 僅由北京市西城區公安分局移送檢察院的案子就有30多起, 他們有的失去了房產, 還有的更因此背上了巨額債務。 這是在寸土寸金的北京啊, 多少人奮鬥一輩子都買不上一套房, 怎會如此草率?騙局背後究竟是老人太天真?騙子太精明?還是有人不作為?

不怕騙子, 怕的是會利用法律的騙子

洞悉國家政策。 中國有60歲以上老年人1.78億, 靠獨生子女贍養、退休金、社保金養老壓力巨大, 遂興起“將房屋抵押給銀行或保險公司, 由上述機構支付養老費用”的“以房養老”。 2014年6月23日, 中國保監會發佈了《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起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試點實施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 如此, 騙局借機披上了國家政策的外衣。

瞭解老人心理。 把房子押給借款機構3個月, 每月可以獲得10%-15%的高息, 按照100萬的價格算, 每月得到的利息最低就是1萬元, 並且到期還能全額返還本金。 這樣的高利息回報, 任誰聽了都難做到坐懷不亂, 更何況是幾乎難有收入的老人。

披上法律外衣。 騙子的套路是機構或中間人和老人簽一份有漏洞或者無效的協議, 然後讓老人把房產進行抵押貸款, 騙老人簽下經過公證的“委託書”, 最終將貸款給機構或者中間人, 以此獲得每月的高額利息, 以及到期後的本金。 而事實卻是騙子拿著經公證過的委託書將房子“合法”過戶, 低價“賣”給同夥, 甚至700萬的房子被1000元賤賣, 接著將老人掃地出門。 整個騙局最可怕的地方在於騙子懂得利用法律規避風險, 從借款合同, 到房屋抵押, 再到公證委託書, 每一步都打著正規合法的旗號, 每一步都有證據。

(受騙老人在家中收拾行李搬走)

老人貪圖芝麻丟了西瓜, 天上不會掉餡餅

被高額利息誘惑。 一個月1萬元的利息, 且不說這有違常理的利息金額, 單單是“無風險”三個字就值得慎之又慎, 更何況是涉及房產這樣嚴重的事情。 無論何時何地何種年紀, 我們都應該清楚, 天上不會掉餡餅, 腳下才容易有陷阱。

太容易相信別人。 2016年5月19日, 一被騙老人與騙子介紹的中間人簽署了多個文書。

中間人讓她在指定的地方簽字, 並沒有給她看文書的內容, 老人以為是簽“以房養老”的合同, 而簽好的檔, 老人也沒有拿到。 無論跟什麼熟人簽訂哪種合同, 都應該仔細瞭解合同內容後再簽署, 與陌生人簽合同則更需謹慎。

風險意識太淡薄。 幾十年來我國的社會發展速度有目共睹, 這也導致許多法律法規以及常識性問題, 本就處在學習新事物劣勢的老人根本不清楚。 很多涉及到經濟利益的東西, 套路貸、裸照借貸……非專業的年輕人都很難短時間弄明白期間隱藏的諸多問題, 更何況是思維固化的老年人。

與子女無溝通。 在處理涉及房產等的重要財產時, 老人應及時告知子女, 尋求子女意見, 以規避不必要的風險。

而子女平時也應該多與父母交流, 進行必要的法律風險教育。

公證公正?監管存在漏洞

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是導致房屋被賣的關鍵檔。 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 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那麼,老人簽署這些法律文書時,是否真正理解這些檔的含義?公證員是否又告知清楚了呢?

在涉此類案的北京國立公證處提供的公證錄影中我們看到,公證員僅對借款抵押的公證進行了詢問,對委託公證卻隻字未提。委託公證書送達回執的簽名處,老人的簽名也與其此前的簽名有明顯不同,而本應由公證員填寫的接談筆錄,字跡均為“銀主”的。

並且從目前的諸多報導來看,在實施法律審查與核實階段,相關公證員沒有盡到法定職責。受害者的房子以低於市價一半的價格轉讓,有的甚至幾百萬元的房子竟以1000元網簽,如此有悖常理常情的手續竟然一路過關?其明顯存在不作為的過失,嚴重損害了部分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公證機構的公信力與法律秩序,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儘管相關公證人員受到吊銷資格的處分,公證機關也受到罰款處理,但其中仍有太多的未盡之問。某些公權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這些騙局中到底扮演著何種角色?是尋常的怠忽職守,還是與騙子串通合謀?都不得不令人沉思。

事後,北京市司法局還針對性地打了幾個“補丁”:北京市公證機構在辦理借款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同時,不得為借款人辦理擔保性委託公證;為60歲以上老年人辦理相關公證時,必須由成年子女陪同,必須錄影。

那麼,被騙的老人們還能將房子追回來嗎?

有相關法律人士分析:“由於詐騙人員法律手續完善,目前糾紛確實很難通過民事訴訟最終解決,只有在法院判決認定收款人、銀主(出借款人)、最終買家聯合詐騙的情況下,才可能確認相關法律檔無效收回房屋。”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在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者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情形下,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按照法律規定,若能證明老人對合同內容存在誤解甚至不知情,則涉案合同應屬於可撤銷合同。

“以房養老”本是好事,無奈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牟利。騙局背後,該反思的不只是法律、風險意識淡薄的老人及其子女,更有有相關職能部門。現在到銀行匯款,銀行櫃員都要反復向老人確認匯款物件認不認識、是不是騙局,公證機關更該恪守“真實、合法”的底線,程式正義是體現法律公平原則的基本條件之一,不要助紂為虐,讓自己淪為詐騙“幫兇”。

溫馨提示

“以房養老”的正解:

第一種方式,老年人把自己的房產交給由政府背景的公益機構或者銀行,然後老年人的養老費用由公益機構或者銀行來按月提供,到他病故後,剩餘的部分交給他的繼承人;

第二種方式,“以房換養”:有些老年人把房子交給福利機構,然後享受福利機構的服務,他的房子由福利機構出租,等他過世後房產由福利機構處置;還有一種方式叫“以房自助養老”,就是把自己的房產提前賣給一個公益機構,公益機構一次性把錢給他,他再從公益機構把房子租回來,自己還住在家裡,自己付租金。

不管哪種方式,房產都是交給政府、銀行、公益機構等權威機構。

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那麼,老人簽署這些法律文書時,是否真正理解這些檔的含義?公證員是否又告知清楚了呢?

在涉此類案的北京國立公證處提供的公證錄影中我們看到,公證員僅對借款抵押的公證進行了詢問,對委託公證卻隻字未提。委託公證書送達回執的簽名處,老人的簽名也與其此前的簽名有明顯不同,而本應由公證員填寫的接談筆錄,字跡均為“銀主”的。

並且從目前的諸多報導來看,在實施法律審查與核實階段,相關公證員沒有盡到法定職責。受害者的房子以低於市價一半的價格轉讓,有的甚至幾百萬元的房子竟以1000元網簽,如此有悖常理常情的手續竟然一路過關?其明顯存在不作為的過失,嚴重損害了部分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公證機構的公信力與法律秩序,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儘管相關公證人員受到吊銷資格的處分,公證機關也受到罰款處理,但其中仍有太多的未盡之問。某些公權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這些騙局中到底扮演著何種角色?是尋常的怠忽職守,還是與騙子串通合謀?都不得不令人沉思。

事後,北京市司法局還針對性地打了幾個“補丁”:北京市公證機構在辦理借款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同時,不得為借款人辦理擔保性委託公證;為60歲以上老年人辦理相關公證時,必須由成年子女陪同,必須錄影。

那麼,被騙的老人們還能將房子追回來嗎?

有相關法律人士分析:“由於詐騙人員法律手續完善,目前糾紛確實很難通過民事訴訟最終解決,只有在法院判決認定收款人、銀主(出借款人)、最終買家聯合詐騙的情況下,才可能確認相關法律檔無效收回房屋。”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在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者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情形下,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按照法律規定,若能證明老人對合同內容存在誤解甚至不知情,則涉案合同應屬於可撤銷合同。

“以房養老”本是好事,無奈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牟利。騙局背後,該反思的不只是法律、風險意識淡薄的老人及其子女,更有有相關職能部門。現在到銀行匯款,銀行櫃員都要反復向老人確認匯款物件認不認識、是不是騙局,公證機關更該恪守“真實、合法”的底線,程式正義是體現法律公平原則的基本條件之一,不要助紂為虐,讓自己淪為詐騙“幫兇”。

溫馨提示

“以房養老”的正解:

第一種方式,老年人把自己的房產交給由政府背景的公益機構或者銀行,然後老年人的養老費用由公益機構或者銀行來按月提供,到他病故後,剩餘的部分交給他的繼承人;

第二種方式,“以房換養”:有些老年人把房子交給福利機構,然後享受福利機構的服務,他的房子由福利機構出租,等他過世後房產由福利機構處置;還有一種方式叫“以房自助養老”,就是把自己的房產提前賣給一個公益機構,公益機構一次性把錢給他,他再從公益機構把房子租回來,自己還住在家裡,自己付租金。

不管哪種方式,房產都是交給政府、銀行、公益機構等權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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