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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刺死辱母者”案

“子不復仇, 非子也。 ”

——語出《春秋公羊傳·》

這裡的“仇”蓋指血親復仇, 直白點說, 父母被殺, 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

這個道理, 孔聖人也是認的, 《禮記·檀弓上》記載:

“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 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幹, 不仕, 弗與共天下也, 遇諸市朝, 不反兵而鬥。 ’”

換個今天能聽懂的話就是:

“弄他!”

在今人看來柔若無骨的儒家, 面對人倫衝突, 態度暴烈得讓人有些接受不了, 甚至有“九世猶可復仇乎?雖百世可也。 ”之語。

複家仇別說九代, 就算是百世百代也可以。

三解還是說說古人的舊事。

清代建築董孝子廟之匾額

今天寧波轄下有個縣級市名為慈溪,

得名據元代袁桷著延祐《四明志》記載:

“漢句章董黯, 母嘗嬰疾, 喜大隱溪水, 不以時得。 於是築室溪旁, 以便日汲。 溪在今縣南一舍。 故以慈名溪, 又以溪名縣。 ”

可這漢代的董黯, 記載始見於虞預《會稽典錄》中收錄三國東吳虞翻的《孝子董公贊》, 只有三十二字:

“盡心色養, 喪致其哀。 單身林野, 鳥獸歸懷。 憤親之辱, 白日報仇。 海內聞名, 昭然光著。 ”

可見, 至少在三國時代, “憤親之辱, 白日報仇”還是孝子孝行, 海內聞名的自然也不是故意殺人罪, 宋代乾道《四明圖經》記載細緻:

“比舍有王寄者, 富而不孝。 二母各言其子, 寄聞而銜之, 伺孝子出, 苦辱其母。 孝子知之, 恐貽母憂, 默而不言。 母既葬, 斬寄首以祭母墓, 自囚以告有司。

由這段記載可見, 這位元富而不孝的王寄, 跑到董黯家裡淩辱董母, 還知道趁著孝子出門不在家, 終究沒有十幾個大漢破門而入, 按住董黯肆意施暴。

那麼, 明知犯法, 投案自首的董黯下場如何?

《四明圖經》記載:“和帝釋其罪, 召為郎, 不就, 以壽終。 ”

東漢和帝不但赦免了他的殺人罪, 還徵召他來朝廷做官, 他還不幹……

尤其要注意的是, 這位東漢和帝在位期間, 特別廢除了一部法律, 叫《輕侮法》, 是為前代東漢章帝頒佈, 規定從寬處置為父母報仇之人, 也就是說, 對董黯的處置, 和帝不是依法行事, 而是“特赦”。

這種“特赦”在漢代不止皇帝為之, 比如之後的漢靈帝光和二年, 酒泉女子趙娥父親被同縣人所殺, 兄弟三人相約報仇, 卻先死於瘟疫。

趙娥嫁於鄰縣生有一子, 仍不忘復仇, 自帶刀兵等待機會十餘年, 終於手刃仇人, 立即去縣廷自首。

古今賢女繡像之中的趙娥

接下來的發展才讓人大跌眼鏡, 面對殺人犯自首, 縣尉將她“強載還家”, 強迫她回家不允許她自首。

祿福長(縣長, 漢制, 縣不滿萬戶叫“長”, 滿萬戶才叫“令”)尹嘉被她感動, 直接自解印綬要棄官放她逃走, 趙娥死活不幹, 後來遇赦免刑, 涼州刺史、酒泉太守為她刊石立碑, 顯其門閭, 太常張奐嘉歎, 以束帛禮之, 翻譯過來就是, 省市級的領導給她立碑紀念, 國家領導人給她送禮。

趙娥本人的事蹟, 也被寫進了《後漢書·列女傳》。

以上多為東漢史跡, 可能有人說當時儒學大興, 人都被洗壞了腦子, 那我們再來看看唐朝。

貞觀年間, 夏縣女子衛無忌, 其父早年被同鄉衛長則所殺, 無忌時年六歲無法復仇, 待長大後, 在一次聚會上, 用磚砸死了仇人, 也去自首。 此時為唐太宗在位, “太宗嘉其孝烈, 特令免罪”, 還命公車將衛無忌遷居雍州, 賜給田宅, 讓地方官解決嫁人問題。

此後的唐憲宗元和六年, 富平人梁悅年僅12歲, 手刃殺父仇人後投案, 引發了朝廷激烈的討論, 一代文宗韓愈因此案上名篇《復仇狀》, 最終憲宗下敕書定性:

“復仇殺人, 固有彝典。 以其伸冤請罪, 視死如歸, 自詣公門, 發於天性, 志在徇節, 本無求生。 寧失不經, 特減死, 宜決一百, 配流循州。 ”

結果:流放。

自此之後, 復仇案件的原則基本遵照了韓愈的意見, 即特事特辦。

《宋刑統》明確提出:“臣等參詳:如有複祖父母、父母仇者,

請令今後具察, 奏請敕裁。 ”

所謂敕裁也就是把決定權上交給皇帝, 而皇帝也往往採取“減等”的處理, 也就是因為其情可憫減刑, 這一原則, 直到明清兩朝, 依然大體遵守延續。

最後放一個漢代畫像磚上的故事作為結尾。

武氏祠東漢畫像石拓片局部

據《太平御覽》所引之蕭廣濟《孝子傳》記載:

“魏湯少失其母, 獨與父居色養, 蒸蒸盡於孝道。 父有所服刀戟, 市南少年欲得之, 湯曰:“此老父所愛, 不敢相許。 ”於是少年毆撾湯父, 湯叩頭拜謝之不止。 行路書生牽止之, 僅而得免。 後父壽終, 湯乃殺少年, 斷其頭以謝父墓焉。 ”

父親當街被毆打, 魏湯磕頭求告仍不停手, 最終引刀成一快。 這一事蹟, 仍鐫刻于山東嘉祥縣武氏祠的畫像磚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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