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律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必須指定的;一種是根據情況可以指定, 可以不指定。 人民法院應當為以下幾種人指定律師進行辯護:
1、具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 不需要盲、聾、啞同時具備, 只要具備其中一項即可, 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 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這裡的盲、聾、啞人是指, 盲, 必須是雙目失明。 聾, 兩隻耳朵都聽不見聲音。 啞, 不能說話。 這些生理上的缺陷, 給行為人帶來了困難或者障礙, 不可能和正常人一樣認識問題和識別事物,
2、未成年被告人。 就是按西曆計算, 年齡未滿18周歲, 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因為未成年人正在生長、發育階段, 智力發育還不夠完善, 社會知識少, 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同時, 也缺乏依法保護自己訴訟權利的意識。 法律這樣規定, 也是充分保障其權利的具體體現。
3、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起訴提供的情況和主要證據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 如果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 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如果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 發現根據案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