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刑事自訴”和“告訴才處理”有什麼區別?
答: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的一個類型。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必須是《刑法》分則中法律明確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且只有四個罪名, 即侮辱、誹謗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 這四個罪名中, 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 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自訴案件除了以上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外, 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故意傷害輕傷, 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也可以自訴。
此外, 被害人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立案的,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這類案件也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 但是和前兩種有一些區別, 比如說不能適用調解和和解結案, 不能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