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妃是光緒最寵愛的妃子, 卻被慈禧下令當眾扒褲打屁股, 皇妃遭此懲處, 這在有清一代是極為罕見的。
珍妃的被處罰, 表面上看, 是她不顧朝廷法度, 賣官鬻爵, 更深層次的原因, 可能與她全力支持光緒對抗老慈禧有關。 不管是哪條, 珍妃是犯了嚴重錯誤的。 光緒二十年(1894年)十月二十八日, 珍妃因賣官鬻爵遭到了“褫衣廷杖”, 即扒去衣服打。 次日與其姐姐瑾妃一起降為貴人。 十一月初二日, 慈禧再降懿旨, 將珍妃手下的太監高萬枝處死。 在這樁事件中, 先後受到株連的珍妃手下的太監還有數十人, 有的被發配充軍,
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八月初, 八國聯軍集結兵力進攻北京, 慈禧太后挾持光緒帝慌忙出逃。 行前, 命太監將幽禁于北三所壽藥房中的珍妃喚出, 使其推入位於慈甯宮後貞順門的井中溺亡。 當時, 珍妃年僅24歲。
慈禧為什麼會對一個弱女子下如此毒手, 她令人當眾扒下珍妃的衣褲鞭打, 是攜私報復的違法辦案嗎?如果仔細瞭解一下古代的刑律, 就會發現, “褫衣廷杖”是有法可依的。
在此給大家普及古代司法實踐中的“五刑”與“十惡”。
中國古代的刑法制度也是慢慢形成與完善的。 最常見的, 就是五刑。
而最早的五刑指是非常殘酷的, 那是奴隸社會所制定的酷刑,
劓(割鼻)、斬趾(斬左右腳趾)、笞(用鞭, 杖或竹板打)、梟首(將人的頭砍下懸掛以示眾人)、菹(剁成肉醬)。
進入封建社會後, 奴隸制肉刑開始逐漸被廢除, 從漢初的文景帝廢除肉刑開始, 以自由刑為主的封建五刑產生了。 這五刑包括:
1/笞刑。 以十為一等, 分五等, 即從十到五十下。 笞刑, 始于戰國時期, 是古代"五刑"之一, 是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 針對輕微犯罪而設, 或作為減刑後的刑罰。
2/杖刑。 以十為一等, 分五等, 即從六十到一百下。 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 隋唐以來五刑之一。 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 必須“去衣受杖”, 就是當眾脫了褲子打屁股, 除造成皮肉之苦外, 並達到淩辱之效。
3/徒刑。 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徒刑和現代的內容相近, 多是有期徒刑。 中國古代刑法中“徒刑”的含義:徒刑是一種剝奪罪犯人身自由並強制其勞役的刑罰。 是我國古代五刑之一。 “徒者奴也, 蓋奴辱之。
4/流刑。 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南北朝時期, 把流行作為死刑的一種寬待措施。 如北周時規定流刑為五等, 每等以五百里為差, 以據都城二千五百里為第一等, 至四千五百里為限, 同時附加鞭刑。
5/死刑。 分絞和斬二等。
封建五刑一直到清末才被廢除。
由此看來, 珍妃受的就是杖刑, 她雖無姦情, 但用慈禧的話說, 珍妃犯的“破壞家法, 干預朝政”的大過, 所以才會被罪加一等。 珍妃因破壞家法才受“褫衣廷杖”之罰,
除了杖刑, 流刑也是古代常常選擇的。
看過《水滸傳》的朋友都會瞭解這樣的情節, 那時的罪犯常常會受到一種刑罰——刺配。 就是在犯人的臉上刺字, 然後發配外地充軍, 像林沖還有宋江等人, 好在他們的服刑地並不邊遠, 所以才能“重返人間”。 其實, 在古代的刑罰體系中, 流放地至少要遠離京都兩千里, 林沖與宋江享受的只是“小說待遇”。 流放罪又稱流刑, 在古代可是竟次於死刑的重罰啊。
有個大家都熟悉的成語, 叫“十惡不赦”, 犯下十惡之一者就是重罪, 按律是不可赦免的。
“十惡”之罪是在西漢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如, 北齊《齊律》十二篇,
古時的交通不發達, 把一干人犯流放那麼遠, 不僅要派執法人員押解, 還得配套許多刑具, 加上差旅開支, 可以說是件非常不划算的事。
其實, 流刑在古代是除死刑犯之外的重罪犯者才會受到的處罰。 死刑也就是一刀之苦, 而流刑則要忍受無邊的肉體與精神上的折磨。 因為, 古代人有故土難離的觀念, 有些被流放的人, 一輩子是再也回不到故鄉了, 所以, 那種精神上的煎熬是常人所難接受的, 所以,為了懲治罪犯,儆示他人,朝廷才會花大力氣將犯人流放邊地。
被判流刑的人,是國家的免費勞動力和兵源,墾邊戌邊的重要的人力來源。這才是封建社會流刑大興的一個重要原因。
所以,為了懲治罪犯,儆示他人,朝廷才會花大力氣將犯人流放邊地。被判流刑的人,是國家的免費勞動力和兵源,墾邊戌邊的重要的人力來源。這才是封建社會流刑大興的一個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