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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作為被告,如何不輸?

2016年1月, 我接到南京浦口一起案件, 事情也很簡單, 張父于2010年因為火災去世, 去世後留下111平米的房子, 當時浦口這邊房價十分便宜, 三個子女(大女兒暫且叫張一, 二女兒張二, 三兒子張三吧)以及張三的兒子張小三共四個人達成協議, 房子由張小三修繕, 產權歸張小三, 四人都在上面簽了字。

然而時隔七年, 南京浦口遇上了江北新區開發, 房價大漲, 從幾千元的低房價一下漲到了兩萬五一平米, 農村房子已經絕非當日房價, 張父留下的房產也趕上了機遇, 拆遷可以補償兩套房子和一大筆補償款。 面對此情此景, 張一和張二認為父親留存的房子, 不應當由張小三擁有, 應當平分。

張一和張二找了很多律師事務所, 律師的答覆都是不能勝訴, 在無望的情況下, 張二找到了我, 我看到張二提供的協議, 又和張二進行了深入的交談。 原來, 這個案件的庭已經開過, 等待判決;張二屬於精神病殘疾。 我看了殘疾證, 我知道這裡面有戲, 精神病人未經監護人確認, 所簽無效。 又通過交談得知, 以前這房子在張父死亡當晚, 房屋已經基本燒毀, 所以四人決定由張小三將房屋修繕, 按照規定, 張父已經無繼承的財產了,

張小三所建房屋未經相關部門批准, 為違建房, 張父實際上只留下宅基地。

按照這個思路, 我們調取到了張二的精神殘疾證, 以及張父房屋失火證明, 最終為張二取得了應有份額。

在實際的辯護中, 並不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最終就會決定案件的發展,

真正決定案件發展的是律師的調查, 如果你真的聘請到一個好律師, 會前方百計幫助你在合法的軌道上實現你的目的。

本案中, 很多人說, 人家張小三給的錢修的房屋, 當時張一張二捨不得這個錢, 現在房價大漲的時候, 開始動了心思, 確實, 從道義上來講, 確實不妥, 但是每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 張二之所以沒有給錢修繕房屋, 實際上是因為自己是精神病, 自己老公也是殘疾人, 家庭條件比較差, 因此, 我希望大家看到這個案例的時候, 不要責備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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