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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是党要管黨、從嚴治党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著眼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形勢新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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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三轉”
激發體制機制活力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開啟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
落實中央部署, 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專項小組隨之成立。 2014年6月, 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對改革作出明確安排。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根據黨章規定和中央要求, 不斷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 全面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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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來, 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立案結案數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數等, 均呈現大幅增長態勢。
立足全面
創新監督執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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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 中央紀委通報2017年上半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紀律審查情況)
按照“四種形態”的分類對紀律審查情況進行通報, 這是今年以來的新做法。 把紀律挺在前面, 探索實踐“四種形態”, 是各級紀委創新監督執紀方式的重要體現。
黨的十八大以來, 立足於實現黨內監督全覆蓋, 紀檢監察機關不斷推動黨內監督方式方法的改革創新。
推進派駐監督制度改革, 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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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巡視監督作為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 賦予巡視制度新的活力。
從探索巡視工作“三個不固定”, 到常規巡視的同時又著手開展專項巡視, 到開展巡視“回頭看”和試點開展“機動式”巡視, 再到堅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視……中央巡視工作不斷在改革創新中向縱深發展, 新思路、新打法層出不窮, 定位越來越明確, 站位越來越高。
以中央巡視帶動省級巡視、中央和國家機關巡視和市縣巡察工作。
著眼長遠
強化法規制度保障
實踐探索在前,總結提煉在後。
將改革的成果通過黨內法規制度的形勢固定下來,同時通過法規制度的保障推動改革不斷推向前進,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的重要特徵。
明確監督執紀的“尺子”
2016年1月1日
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施行。
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紀律,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為監督執紀工作提供明確遵循。
打造問責的“板子”
2016年7月
第一部規範黨的問責工作的基礎性法規《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印發。
實現了黨內問責的制度化、程式化。
構建起系統完備、職責清晰的黨內監督體系
2016年10月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對各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及相應監督制度進行清晰界定。
用制度回應“誰來監督紀委”之問
2017年1月
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首次對紀委監督執紀工作的全流程、各環節進行明確規定。
巡視條例新修訂版發佈
2017年7月14日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正式發佈。
這是2015年8月修訂發佈的巡視工作條例之後再次修訂。
條例修訂吸收巡視工作最新實踐、理論和制度創新成果,為推動巡視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指引和保障。
著眼長遠
強化法規制度保障
實踐探索在前,總結提煉在後。
將改革的成果通過黨內法規制度的形勢固定下來,同時通過法規制度的保障推動改革不斷推向前進,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的重要特徵。
明確監督執紀的“尺子”
2016年1月1日
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施行。
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紀律,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為監督執紀工作提供明確遵循。
打造問責的“板子”
2016年7月
第一部規範黨的問責工作的基礎性法規《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印發。
實現了黨內問責的制度化、程式化。
構建起系統完備、職責清晰的黨內監督體系
2016年10月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對各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及相應監督制度進行清晰界定。
用制度回應“誰來監督紀委”之問
2017年1月
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首次對紀委監督執紀工作的全流程、各環節進行明確規定。
巡視條例新修訂版發佈
2017年7月14日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正式發佈。
這是2015年8月修訂發佈的巡視工作條例之後再次修訂。
條例修訂吸收巡視工作最新實踐、理論和制度創新成果,為推動巡視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指引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