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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而告之」買車的請注意!車輛購置稅法公開徵求意見:稅率仍10% 這4類車徵稅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 由財政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徵求意見稿)》今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採取稅制平移的方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徵求意見稿》規定,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仍為10%。 《徵求意見稿》將車輛購置稅的徵稅物件改為汽車、摩托車、掛車和有軌電車等4類。

2000年10月國務院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 對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徵收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計征, 稅率為10%。

此次, 徵求意見稿採取稅制平移的方式將《條例》上升為法律。 《徵求意見稿》仍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維持了《條例》的現行規定, 確保稅法平穩實施。

《條例》規定, 車輛購置稅的徵稅對象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和農用運輸車等5類。 此次《徵求意見稿》將車輛購置稅的徵稅物件改為汽車、摩托車、掛車和有軌電車等4類。

另外, 根據購置應稅車輛的不同情形,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的4種確定方法:

1

2

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為應稅車輛的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消費稅稅款之和。

3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 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4

納稅人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為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 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此外, 與《條例》相比, 《徵求意見稿》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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