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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桂平市原副市長受賄51萬元獲刑3年3個月

正義網貴港8月3日電(通訊員 陳雪 李映秀 曾麗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莫革受賄一案,桂平市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莫革有期徒刑3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2007年11月至2011年5月,莫革在擔任桂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兼中共桂平市長安經濟管理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四家公司在進駐桂平市長安工業園區辦理征地、用地手續及廠區基礎設施建設等審批手續時提供關照,分別收受四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盧某清送給好處費5萬元、周某釗送給好處費10萬元、程某送給好處費8萬元、李某穎送給好處費3萬元及一塊歐米茄手錶。

在開發桂平市鳳凰新區專案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為貴港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收受該公司董事長覃某炎送給好處費20萬元;為桂平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木樂鎮城鎮建設專案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股東覃某高送給好處費5萬元。 受賄金額共計51萬元。

另查明,莫革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詢問期間,如實供述了檢察機關已掌握的本案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並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本案中大部分犯罪事實。 案發後,莫革主動向檢察機關退交贓款人民幣29.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莫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51萬元及手錶一塊,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鑒於莫革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受賄的犯罪事實,且積極退交贓款,真誠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逐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賈瀟]

作者:陳雪 李映秀 曾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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