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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護理、搶救不當患者致死,律師法律援助勝訴暖人心

案情簡介

突發事故, 成功手術:

2011年12月4日, 在北京打工的安徽籍患者盧XX因交通事故受傷, 被送到北京豐台右安門醫院急診科救治, 診斷為:創傷失血性休克、多發骨折。 12月9日, 盧XX行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復位外固定架固定, 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切開復位腓骨鋼板螺釘及脛骨外固定架固定術。 12月13日, 行骨盆骨折切開復位鋼板螺釘內固定術, 手術中及手術後均無異常反應。 12月15日, 被告將患者盧XX從監護室轉移到普通病房, 醫院給患者及其弟弟說手術做完了, 下面就剩保養了, 患者弟弟遂放心的回了老家安徽。

病情突變, 患者猝死:

不料, 12月16日, 患者開始出現體溫偏高, 後體溫多次反復偏高。 12月18日, 全天醫院無治療護理記錄。 12月23日, 胸部CT報告顯示患者雙側胸腔積液。 12月24日18時, 患者開始感覺胸悶憋氣, 發現形成血栓, 出現心臟驟停等現象。 12月25日12時25分, 家屬接到通知, 患者盧XX死亡。

原告榮X是死者的妻子, 身有重病, 在安徽老家臥病在床, 其兒子盧X尚未成年, 正在老家上中學, 家中突聞此噩耗, 只得由弟弟張XX(隨母姓)到北京來處理後事。

法援指派, 律師代理:

患者家屬對醫院的治療產生疑問, 遂到北京市豐台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張党偉律師作為豐台區律協公益法律委員會委員和北京市律協醫藥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被指派代理此案。 張律師經過審查病歷, 認為院方對患者盧XX的診療行為存在延誤診治護理不當、搶救不及時的過錯, 嚴重違反衛生診療規範。

張律師遂代理原告提起了訴訟, 認為醫院存在如下具體過錯:

1、患者入院後, 12月4日的超聲檢查報告顯示, 患者的肝膽胰脾雙腎胸腔及盆腔均未見異常。 12月12日的雙下肢血管超聲檢查結果顯示, 雙下肢動脈、深靜脈未見明顯異常。 而患者屍檢報告顯示, 胸部左側及腹部皮下出血。 原告認為, 醫院沒有對患者的體內出血予以檢查發現, 沒有進行處理, 病例中沒有顯示,

屬於漏診的醫療過錯。

2、12月23日, 患者的胸部CT報告顯示, 患者雙側胸腔積液。 但直到時, 院方才開始重視並進行搶救, 但這時已為時已晚, 致使患者死亡。 在長達兩天的時間裡, 院方檢查發現患者胸腔積液後未採取任何的醫療診治措施, 從12月22日起, 對患者的護理和治療也完全中斷。 院方有放任患者病情加重、延誤治療直接導致患者死亡的過錯。

3、院方未預先評估患者的病情風險, 患者第二次手術後的第三天, 尚未脫離危險期, 仍屬於危重病人, 被告擅自將患者從ICU轉至普通病房。 住在監護室治療時, 包括手術時, 患者情況一直很穩定, 而患者轉到普通病房後, 反復發熱。 從護理記錄上看, 從轉到普通病房後的第二天, 12月16日以後, 每天晚上都高燒38度以上。

12月22日以後, 醫院的護理記錄中斷, 12月22日和23日晚上沒有記錄, 12月24日白天全天也沒有記錄, 從12月24日晚上18時患者胸悶開始有了記錄, 隨即開始搶救已經無效。

4、院方對患者的治療和護理中斷, 未對患者胸腔積液的嚴重情況予以重視並加以診治。 12月17日-19日的護理記錄不連續, 12月18日, 全天醫院無治療護理記錄, 而患者正是這個時候發病。 12月23日, 胸部CT報告患者雙側胸腔積液。 院方沒有任何相應的治療措施。 12月22日至24日下午, 兩天內沒有醫院的任何治療及護理記錄。 由此看出, 院方在治療過程中存在治療中斷, 存在過錯, 放任了患者的病情加重和死亡結果的發生。

5、醫院的病歷存在塗改, 和患者的屍檢鑒定記錄不一樣, 存在病歷造假。病歷的第一頁,列印的是搶救0次,成功0次,醫院手寫改成了搶救2次,成功1次。病歷的第二頁,顯示發生褥瘡0天,而在12月19日的護理記錄顯示“觀患者骶尾部皮膚3*2cm破潰”,12月22日護理記錄顯示“觀患者骶尾部皮膚2*2cm破潰”,這明顯是自相矛盾的。屍檢鑒定意見書中第二頁顯示“臀裂上可見褥瘡一處”,病歷中內容明顯是造假的。

綜上,代理律師認為,院方在明知患者屬於危重病人的情況下,對患者該輸血未輸血,未評估風險,擅自將患者從重監室轉到普通病房,中斷患者的診療和護理,患者高燒期間無診治護理記錄,發現胸腔積液出血後未採取任何有效的治療措施,在患者死亡前的兩天內沒有任何的治療和護理措施,放任了患者死亡結果的發生,嚴重違反了醫生治病救人,救死扶傷的高尚醫德和法定義務。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醫院應承擔醫療損害侵權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786236元。

法醫鑒定,死因查明:

審理過程中,張律師申請豐台法援委託司法鑒定中心對右安門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過錯參與度進行鑒定。2013年11月4日,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認為:右安門醫院對盧XX的診療行為中存在有以下過失:1、2011年12月24日17時複查雙下肢深靜脈彩超回報:右側肌從間靜脈血栓形成,左腓側靜脈血栓形成,囑其避免劇烈活動,加強抗凝藥物應用,而右安門醫院未加強使用。2、對多發骨折術後護理不當。該過失與盧保福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但是,盧XX為多發性骨折,且損傷較為嚴重,手術治療後病情穩定,臨床發現下肢靜脈血栓形成後距此次突然出現嚴重病情變化時間較短,且病情發展迅速,右安門醫院根據病情變化給予了相應的救治,故右安門醫院的過失在對盧XX的損害後果中只能起次要作用,參照北京市司法鑒定業協會《關於辦理醫療過失司法鑒定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建議其過失參與度為20%-40%。

法院判決,最高賠償

法院判決:被告與盧保福為醫患關係。醫院應履行其職責和義務,為患者提供及時、高效和安全的醫療服務。被告在為盧保福提供的診治過程中醫療行為存在不足,其過失與盧保福死亡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應對盧保福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院根據鑒定報告,結合案情實際情況酌定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0余萬元。

北京醫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彙集醫療、法律專家幫助您專業分析評估病歷,讓您明晰醫療過程中醫院是否存在過錯,過錯比例,解除您的疑問,告知您客觀、合理的維權意見,在訴訟環節中的訴法鑒定聽證會過程中有效提高鑒定品質。

存在病歷造假。病歷的第一頁,列印的是搶救0次,成功0次,醫院手寫改成了搶救2次,成功1次。病歷的第二頁,顯示發生褥瘡0天,而在12月19日的護理記錄顯示“觀患者骶尾部皮膚3*2cm破潰”,12月22日護理記錄顯示“觀患者骶尾部皮膚2*2cm破潰”,這明顯是自相矛盾的。屍檢鑒定意見書中第二頁顯示“臀裂上可見褥瘡一處”,病歷中內容明顯是造假的。

綜上,代理律師認為,院方在明知患者屬於危重病人的情況下,對患者該輸血未輸血,未評估風險,擅自將患者從重監室轉到普通病房,中斷患者的診療和護理,患者高燒期間無診治護理記錄,發現胸腔積液出血後未採取任何有效的治療措施,在患者死亡前的兩天內沒有任何的治療和護理措施,放任了患者死亡結果的發生,嚴重違反了醫生治病救人,救死扶傷的高尚醫德和法定義務。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醫院應承擔醫療損害侵權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786236元。

法醫鑒定,死因查明:

審理過程中,張律師申請豐台法援委託司法鑒定中心對右安門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過錯參與度進行鑒定。2013年11月4日,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認為:右安門醫院對盧XX的診療行為中存在有以下過失:1、2011年12月24日17時複查雙下肢深靜脈彩超回報:右側肌從間靜脈血栓形成,左腓側靜脈血栓形成,囑其避免劇烈活動,加強抗凝藥物應用,而右安門醫院未加強使用。2、對多發骨折術後護理不當。該過失與盧保福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但是,盧XX為多發性骨折,且損傷較為嚴重,手術治療後病情穩定,臨床發現下肢靜脈血栓形成後距此次突然出現嚴重病情變化時間較短,且病情發展迅速,右安門醫院根據病情變化給予了相應的救治,故右安門醫院的過失在對盧XX的損害後果中只能起次要作用,參照北京市司法鑒定業協會《關於辦理醫療過失司法鑒定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建議其過失參與度為20%-40%。

法院判決,最高賠償

法院判決:被告與盧保福為醫患關係。醫院應履行其職責和義務,為患者提供及時、高效和安全的醫療服務。被告在為盧保福提供的診治過程中醫療行為存在不足,其過失與盧保福死亡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應對盧保福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院根據鑒定報告,結合案情實際情況酌定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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