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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公安廳交管局原局長韋甯賢受賄1100余萬 一審獲刑15年

今天上午,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西公安廳交管局原局長韋甯賢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 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韋甯賢有期徒刑15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宣判現場

經審理查明

2005年至2014年, 被告人韋甯賢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總隊)局長(總隊長)的職務便利, 個人或夥同他人為徐某、羅某、黃某、張某、鄭某等人在開辦駕校、承攬項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或者承諾提供幫助, 非法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2097.062萬元, 其中索賄1040萬元。 被告人韋甯賢個人受賄所得1174萬元。

被告人韋甯賢在法庭上接受宣判

請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韋甯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便利, 個人或者夥同他人為徐某、羅某、黃某、張某、鄭某等人和相關單位謀取利益, 或者承諾謀取利益, 非法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員及單位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 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韋甯賢在受賄犯罪中具有索賄情節, 依法應予從重處罰。 韋寧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 應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韋寧賢到案後, 能夠如實供述同種較重罪行, 退出贓款570.729557萬元,

可從輕處罰。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孫曉梅 攝影╱伍彬 編輯╱黃莉藝

廣西高院新媒體團隊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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