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公民代理訴訟行為,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維護正常訴訟秩序, 促進司法公正, 北海中院制定出臺《關於民事行政訴訟公民代理資格審查備案的暫行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依法審查民事行政訴訟公民代理人的資格。
該《辦法》對公民接受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資格作了具體規定, 明確了公民以近親屬、單位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單位(社區、村委)推薦, 接受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各自應當提交的材料。 對於未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或者不符合公民代理人條件的, 不允許其進行訴訟代理並予以釋明,
該《辦法》加大了對公民代理人訴訟活動中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凡有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收受或變相收受委託人的服務費用和其他財物, 擾亂或者教唆、煽動當事人擾亂訴訟秩序, 教唆或者幫助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進行虛假訴訟等違法行為的, 進行備案登記, 備案登記的公民不准許其再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本市兩級法院參加訴訟活動。
該《辦法》的出臺進一步規範了公民代理行為, 防範個別人利用司法權損害當事人及被代理人利益, 避免不規範的公民代理行為擾亂訴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