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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經理任性開人,員工問HR要補償,這咋整?

案 例

現在遇到一件棘手的事情:公司的一個部門經理把下屬一名員工給辭退了, 員工手裡有部門經理辭退談話的錄音, 而且有部門經理簽字的離職申請表以及交接表, 目前該員工自部門經理和他談話後就不來上班了(部門經理通知他第二日就不用來上班了), 現在該員工問公司要經濟補償金, 總經理以不是公司辭退, 是部門經理個人行為而不予補償, 並讓該員工回來上班。 但員工說公司已將其辭退, 他沒道理再回公司上班了。 請問作為HR的我該怎麼辦?

分 析

由於HR者對HR管理工作專業水準不夠,

被業務部門牽著鼻子走, 弄得自己不知所措, 對此, 以下步驟可供參考:

1.勞動合同是根本——總經理意見是對的。

我們只需將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翻出來看看就一目了然, 因為這是唯一維繫員工與公司之間雇傭關係的法律依據, 其他口頭約定、潛規劃或道德層面的東西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這裡發揮不了多大作用。

勞動合同中, 雙方分別是公司和員工, 公司有法人或代表簽名, 並且要蓋公章, 員工則有本人的簽名, 有的還要蓋手印, 有的還需要公證機構的公證。 這就明確了員工在公司裡上班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勞動關係的雙方是員工本人和公司, 與其他同事或部門經理無關, 部門經理或同事只存在與該員工的工作關係、管理關係等,

無雇傭關係, 這一點, 作為HR者是應當非常清楚的。 代表公司行使招聘、管理和離職行為的部門一般是HR部門, 而且有明確的書面職責規定, 而不會是部門經理。 所以, 總經理的意見是正確的, HR者可以具體化執行。

2.部門經理無此權——員工行為屬於曠工。

部門經理根據自己的職責和許可權, 可以管理下屬員工, 並對下屬員工的工作表現做出恰當的評價和考核, 對於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 只能由公司做出書面決定, 並且要蓋公司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是HR部門也無權做出這樣的決定, 不可能只蓋HR部門章或用人部門章, 更不可能由部門經理口頭辭退員工就生效的。 如果員工因此就不來公司上班,

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 該行為屬於曠工, 根據公司相關規定, 達到一定時間的曠工是可以被辭退解除勞動關係而沒有任何經濟補償的。

3.員工行為很無知——公司離職流程在哪裡。

對於此案例, 員工被部門經理的三言二語就說動了, 第二天就不來上班, 又不請假, 顯得非常無知, 既對公司進行的入職培訓內容忘之腦後, 又不與身邊同事進行交流, 在無規無矩的部門經理忽悠下, 出現了既可憐又可恨的員工。 即使有後來的工作交接或離職單, 如果離職流程沒有被公司認可, 都是沒有效力的。 一般情況下, 在部門經理簽字後, 還需要HRM、公司老總簽字並到相關部門蓋上公章, 才算離職流程簽字完畢, 當然, 再配上工作交接、離職證明、工資結算完成,

整個離職工作就算結束。

對於此案例, 不知道離職表上的簽字流程完善否, 為什麼該員工簽字不簽到底?或者為什麼不到HR部門來辦理, 但主張補償金時就不得不到HR部門了, 到這個時候才將事情的原委搞清楚, 只能是亡羊補牢, 為時晚矣!

4.補償根本不可能——書面通知回來上班。

對本案可以這樣來處理, 公司根本沒有做出解除與該員工勞動關係的任何行為, 也就是說, 該員工勞動關係繼續與公司保持著, 不存在辭退和補償金的說法, 至於部門經理的個人行為, 公司無法為員工相信部門經理決定而不來上班承擔任何責任, 只能由該員工自己承擔, 員工承擔的方式就是儘快回公司上班, 沒有上班那幾天要麼只能算曠工,

要麼通過補辦事假條來處理。

作為HR部門, 應當第一時間書面通知, 以EMS的形式通知該員工來上班, 並明確限期, 否則, 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給予辭退並無任何經濟補償。

5.借此勞動之事件——要把管理人員培訓。

發生如此案例類似的情況, 有以下三種原因, 一是部門經理以人治代替法治, 認為我的地盤我作主, 我說了算;二是員工對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基本瞭解, 任上級宰割而不進行申訴;三是公司資訊回饋管道不暢通, 部門之間、員工之間缺乏交流而無法將下情上達、上情下傳。

HR部門可以借此案件, 對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

一是管理人員對勞動相關法律法規要有基本認識和瞭解, 不能做出越權或違反法律的行為;

二是要對員工進行勞動法的宣傳教育,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

三是要對當事的部門經理做出相應的處理,可以進行再培訓後上崗。

本文內容節選自《人力資源管理:從新手到總監》,北京時代華文書局,作者李志勇。

李老師26年人力資源工作經驗總結,以案例+方法的形式呈現。小匯看了這本書最大的感受是:真特麼適合懶人看,遇到人力資源日常問題,現在目錄找一找,就能看到類似的案例。

不能做出越權或違反法律的行為;

二是要對員工進行勞動法的宣傳教育,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

三是要對當事的部門經理做出相應的處理,可以進行再培訓後上崗。

本文內容節選自《人力資源管理:從新手到總監》,北京時代華文書局,作者李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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