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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規定?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訊應當由女檢察人員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在搜查的時候, 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 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 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作為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要注意這些特別規定, 以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知識:

目前我國社區矯正體系還存在不少問題, 要解決這些問題, 使社區矯正對未成年人罪犯真正取得實效,

筆者認為, 關鍵在於制度化建設, 必須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設置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專職機構和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為此, 結合我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體系存在的問題, 並參照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以及其他學者的研究成果, 對我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體系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議:

設置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專職機構, 配備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專職人員。 要將社區矯正作為一項制度確定下來, 就必須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 對此, 筆者建議在司法部門內部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管理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的執行也屬於刑罰執行的範疇, 因由國家公務員負責執行, 但由於社區矯正是在社區內執行, 必須得到社區內相關人員的支持和幫助。

對此, 筆者建議, 應配備由專業人員和志願者組成的執行人員。 專業人員包括國家公務員和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社會志願者包括專業社會工作者、離退休人員、大學生等, 這些人員應當具有較高專業水準, 有豐富的社會經驗, 熱心公益事業, 能夠勝任這項工作。

充分挖掘和利用各種資源。 由於未成年人罪犯在社區內執行刑罰, 因此建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體系應當以行政區域內的社會資源為依託, 充分利用社區資源。 自1999年我國民政部開展社區建設實驗以來, 我國大中城市的社區建設得到了快速發展, 社會事務社區化管理模式的形成客觀上為矯正罪犯過程中利用社區資源提供了可能。

因此, 我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體系的完善, 應根據未成年人的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點, 充分利用社區資源, 制定專門的教育改造措施:(1)開展法制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意識淡薄, 因此, 在社區內, 聘請法院少年審判庭的法官為社區的法制宣傳員, 把法制引入社區, 讓未成年人罪犯知法、用法、守法。 (1)開展思想教育和道德品格教育活動。 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 開展各種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動和道德品格教育活動, 培養他們正確的政治方向, 引導他們形成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 使他們養成良好的道德習慣, 克服不良的道德品質。 (2)開展心理教育活動, 不健康的心理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一個重要原因,
因此, 應通過多種途徑, 如開展心理健康輔導等, 引導他們形成健康的心理。 (3)開展勞動技能培訓活動。 根據各自的特點和愛好, 開展一系列勞動技能培訓活動, 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態度, 學會一定的職業技能, 提高生存能力, 使他們在以後的生活中能夠保證自己立足社會。

形成合力、齊抓共管。 社會各界和全體公民都要高度重視社區矯正對未成年罪犯的重要性, 明確自己在保護未成年人罪犯健康成長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增強責任感, 齊抓共管, 形成一個強有力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網路。 具體做法是實現四個結合, 和家庭結合, 家庭我未成年人罪犯最初和最重要的生活環境,

未成年人罪犯的個性及世界觀一般是在家庭中形成的, 因此一定要重視家庭建設, 確保未成年人罪犯有一個良好的家庭環境, 讓其父母認識到自己的責任, 對未成年人罪犯及時進行教育和挽救;和學校教育, 大多數未成年人罪犯都處在適學年齡, 學習對他們今後的成長非常關鍵, 因此, 要幫助他們獲得重新學習的機會;和社區結合, 讓社區負責人想辦法給他們以妥善的安置, 以防止他們因無所事事流入社會再受不良因素的影響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和法院相結合, 法院做好延伸服務, 為未成年人罪犯建立檔案, 實行專人專管、要求未成年罪犯在社區矯正階段定期進行思想彙報, 並走訪、回訪緩刑期間表現突出的人員, 可以在當地社區開展“模擬法庭”等教育宣傳活動,加強對未成年人罪犯幫教與感化。使得社區矯正真正取得實效。法院可以加強與工、青、婦聯、教育部門、街道、勞動人事、宣傳等部門的聯繫配合,就安置、就業、上學等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盡可能多地為未成年人罪犯創造一些就學、就業的機會,最大限度地消除社會、學校乃至家庭對未成年人罪犯的偏見、誤解及不公平待遇。

可以在當地社區開展“模擬法庭”等教育宣傳活動,加強對未成年人罪犯幫教與感化。使得社區矯正真正取得實效。法院可以加強與工、青、婦聯、教育部門、街道、勞動人事、宣傳等部門的聯繫配合,就安置、就業、上學等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盡可能多地為未成年人罪犯創造一些就學、就業的機會,最大限度地消除社會、學校乃至家庭對未成年人罪犯的偏見、誤解及不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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