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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的意義有哪些?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暫予監外執行、裁定假釋等五種犯罪分子不送進監獄,而是送進社區,這實際上在刑法執行過程中已經實現,但以前不稱為社區矯正,基本上是由公安機關執行。 時下正在探索不把社區矯正工作交給公安機關,而是交給由司法助理員、公安民警、法庭的法官、退休老教師、心理學專家等成立的社區矯正機構,觸犯刑律也可以不坐牢,依照社區矯正制,在家就能服刑。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北京、天津、江蘇、浙江、上海和山東六個省(市)開始首批試點工作。

此後,司法部又批准包括貴州在內的12個省市區進行第二批試點工作。

社區矯正有三項任務,即依法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管理和監督,確保刑罰的順利實施;採取多種形式,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矯正其不良心理和行為,促使其成為守法公民;幫助社區服刑人員解決就業、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使其順利適應社會生活。 把罪犯送交社區進行矯正,好處甚多。 一是可以減少監獄的人財物負擔;二是可以減少國家對監獄的經濟投入;三是用非監禁行刑的方式,可以降低監禁行刑的成本,緩解監獄改造的壓力,使監獄能夠集中財力、警力、物力去矯正那些惡習較深、主觀惡性較大、社會危害性較大特別是那些極端不配合改造的少數罪犯;四是可以合理配置資源,提高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品質;五是可以讓不至於危害社會的罪犯改造社會化,使其認罪服法,棄惡從善,使其人格重新社會化,順利回歸社會;六是可以為被社區矯正物件今後的工作安置創造條件,解決社區矯正物件的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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